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算法使现代医疗行为更具科学性与智能性,医疗过程得以数据化、电子化,诊疗行为得以更快捷、更准确,从而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医疗福利。同时,智能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也不容忽略,当还处于探索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与人类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行业时,医疗风险的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工智能医疗的发展现状与优势
智能医疗机器人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医疗领域的发展热点,从不同的医疗需求出发,目前已研发、生产了各种医疗机器人。典型的医疗机器人包括IBM研发的Watson医疗诊断机器人和美国的达芬奇手术机器人。Watson医疗诊断机器人是目前世界上治疗肿瘤领域最先进的机器人。经过不断的学习,Watson医生目前已经可以为乳腺癌、肺癌等13种癌症提供治疗方案建议,在全球63个国家以及我国八十多家医院为患者提供服务。达芬奇手术机器人则是一种高级机器人平台,其优势在于通过微创的方法实施复杂的外科手术,灵活的终端器械、3D清晰成像、精准的操作使其能够触及传统人工手术无法轻易达到的位置,并施以普通腹腔镜无法实现的灵活性和精确性,从而提高外科手术的成功率、效率以及治愈率。人工智能医疗的不断探索与研发,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应用优势,助力医疗行业的发展与进步。随着人工智能医疗的发展与进步,智能医疗机器人已经体现出传统医疗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人工智能医疗相比于传统的医疗,具有培育成本低、工作强度大的优势,有利于解决我国当下医生数量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医疗困境问题。其次,人工智能医疗能够克服传统医疗活动的局限性,提高医疗行为的精准性与安全性。最后,智能医疗机器人在提高诊疗精准度的情形下,还有利于提高诊疗的效率,智能医疗机器人以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在实施诊疗行为时能够对大量医疗数据进行快速搜索与比对,并作出诊断结论或治疗决策,相比于传统医疗行为具有明显的高效性。
(二)人工智能医疗风险的特征及传统医疗刑法的局限性
人工智能医疗行为与传统的医疗行为有所不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人工智能属性成为医疗行为的核心特征,人工智能技术的自主性和“后天的”学习能力使人工智能医疗风险也有别于传统医疗风险。一方面,人工智能医疗行为中由于医务人员的参与越来越少,医疗风险的来源不断转移到智能医疗机器人本身及其背后的研发者与生产者身上。由此,在人工智能医疗行为中,医疗事故风险除了与传统医疗一样,来源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外,也可能来自智能医疗机器人研发者与生产者的过失行为,还可能来源于智能医疗机器人的自主决策下的医疗失误。
正是因为人工智能医疗风险的转变,使得传统以医务人员行为为中心的医疗刑法在人工智能医疗损害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暴露出局限性。在传统的医疗刑法中,医疗事故多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医务人员对其医疗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随着人工智能医疗行为的发展,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参考程度逐渐弱化,甚至在将来医疗行为可能完全交由智能医疗机器人完成。当人工智能医疗行为导致严重医疗损害时,医务人员是否因为参与程度的减少而转移或免除相应的注意义务?智能医疗机器人的研发者与生产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并如何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人工智能医疗深度学习能力使智能医疗机器人在人工智能医疗行为中自主决策成为可能,当智能医疗机器人超出研发者或生产者的预见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都超出的传统医疗刑法的规定,当出现以上情形时,医疗损害的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及如何承担都于法无据,传统医疗刑法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传统医疗刑法对于人工智能医疗行为的规制局限性将导致人工智能医疗行为中各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风险不明确。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新技术的发展产生畏惧,必然阻碍技术的发展。因此,在人工智能医疗技术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加强人工智能医疗的刑事立法,明确人工智能医疗行为各相关刑事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