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沙盒的设想由英国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并于次年6月接受企业申请。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紧随其后,此后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阿布扎比、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也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的设计和应用。各国监管沙盒的实施主体、适用对象、评估标准、评估主体、风险防控和消费者保护以及推出安排都有所不同。
(一)实施主体不同
监管沙盒的设计和实施通常由一国/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制度安排、监管体制和设计实施目的的不同,各国/地区监管沙盒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权责分配也不同。
第一类设计实施主体是负有金融监管功能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如新加坡、印度等国家。新加坡监管沙盒的设计和实施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负责,金融监管局肩负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责。印度监管沙盒由印度储备银行(RBI)主导设计和实施,除传统职能外,该央行还负责支付、银行、信贷方面的监管。
第二类设计实施主体是中央层面的单个或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在各自负责的监管范畴内测试金融科技创新。国际上大部分沙盒采用此种方式,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等。英国的监管沙盒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主导,该监管局负责监管银行、保险、投资以及证券等业务;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设计并实施,该机构负责对全澳金融体系、各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审慎监管局(APRA)和储备银行(RBA)则没有参与;日本、韩国的监管沙盒分别由负责金融监管的日本金融厅和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设计实施。
第三类设计实施主体是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加拿大等国家的监管沙盒采取此种方式。这些国家在中央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地方州金融监管机构开展了监管沙盒设计实施的试点。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在地方层面推行监管沙盒,赋予地方证券监管部门较大的灵活性,如果在州层面测试通过,可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第四类是其他组织主导或参与设计和实施监管沙盒。少数国家或地区,例如美国、阿布扎比的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注册登记机构、法院以及数据保护机构成为了监管沙盒的主导者和辅助参与者。
(二)适用对象存在差异
从适用对象和沙盒类型相结合的角度来看,监管沙盒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聚焦于某一领域的主题沙盒,如普惠金融、支付创新、数字货币等。加拿大、泰国、马来西亚、日本、巴林的监管沙盒属于这一类型。其中,新加坡金管局(MAS)在监管沙盒外推出专门性的快捷沙盒(Sandbox Express)对测试对象和范围预定义,仅适用于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险经纪业务、被认可的市场运营商以及汇款业务。另一类是范围较广的综合性沙盒,吸纳各类金融科技创新,如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推出的监管沙盒。具体到申请测试主体机构或类别上,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沙盒主要以机构为主开展测试,而加拿大、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沙盒则以项目为主展开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