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法律无法全面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
1985年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较于当前社会其所制定的条款,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范围、数量、孳息等方面已无法完善的适用。2009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管理条例,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性建议。
《民法总则》体现我国逐步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此法条并未对损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详细界定,而是引致到了其他法律进行保护。现存法律中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立法事实上仍处于空白状态,所以《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并不能直接用来裁决案件用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2可供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界定不清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其作为物的存在形式主要为虚拟动产。笔者认为,主要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五大类型。第一类账号密码型,各类软件的登陆方式,微信号码、微博账号、游戏账号;第二类信息资料型,主要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及通讯录等;第三类虚拟货币型,可以按照一定兑换比例换算为现实货币,比特币、淘宝金币、个人积分;第四类虚拟装备型,现实货币兑换的虚拟产品,网游装备、QQ会员;第五类个人信誉型,与个人征信息息相关,淘宝信誉、芝麻信用、花呗额度。总而言之,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必然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充。
账号密码型、信息资料型等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账号登陆。一般情况下,只要网络虚拟财产为被继承人合法可继承的遗产就应被有效继承,但在一系列与本人身份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无法简单有效被分类以至继承时,就需明确可继承的网络虚拟此次范围。并非一切具有物质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属于被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内。同时在继承人较多的时候也易产生继承纠纷,所以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物质财富分割,有其必要性。而归属于某些特定群体的网络虚拟财产被允以继承,如基于拥有特定身份的群体的微博、网站等个人页面,未被更名继承可能会产生对他人的误导,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网络虚拟财产缺少新兴继承途径和方式
在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已被确认属于遗产的一部分而被继承人进行合法继承。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过程中,寻找合法有效的继承途径尤为关键。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对继承的方式选取造成了困扰,传统司法诉讼的方式早已不能满足继承人的诉求。在当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如何继承的情况下,是存在相当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无法有效继承的现状。传统方式上可选择采取司法诉讼手段,通过法院对继承人的权益进行保障,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是继承人不愿通过司法诉讼进行保障的主要原因。使用新兴继承方式和途径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既可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速度,又可以降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成本。可借助网络服务商进行协助继承,或依托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暂存等其他方式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继承。
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时候,继承人要求变更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时,继承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等材料去寻求网络服务商的协助时,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协助继承人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当继承人为多人的,是否可以单独或共同向网络服务商提出继承请求。而当继承人无法及时以本人身份进行与网络服务商的接洽而选择委托他人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申请继承人是否可以依照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变更网络虚拟财产权属。
4暂无现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财产评估机制
账号密码型、信息资料型中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物质财富。在现今法律情况中,无法对这些富有物质财富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财产评估,这种价值不确定性容易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机制,既可通过评估结果变化反应一定情况下的市场变动,又可以帮助继承人明确所继承的物质财富数量。虚拟装备型、虚拟货币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丰富的物质财富。缺少财产评估机制无法在转换其价值变现时达成一致。不利于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与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在某可结成姻缘的游戏中,王某和白某通过完成一系列游戏内的任务获取了该游戏中的重要装备“五彩剑”,当王某病危时告知妻子张某,游戏中的虚拟装备可以变现。后王某病逝,张某登陆游戏准备变卖“五彩剑”时,却遭到白某的制止,同时,“五彩剑”掉率大幅上涨,原可兑换5000元人民币的装备急速贬值。张某与白某在此时是否出售该虚拟装备产生矛盾。张某将白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认定该武器打造过程中,王某、白某均花费时间、体力等,所以虚拟装备属两人共同所有,因虚拟装备储存于王某账号之上,同意张某请求,将虚拟装备进行出售。张某是王某妻子,可继承原属于王某部分的份额,其余份额归白某所有。该案件体现了建立网络虚拟财产公证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