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文明概述
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存在状态。所谓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社会和自然状态。生态文明,作为我国首次提出的一种文明形态,最初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们的视野中出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 2018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一重大理论成果由此确立。生态文明是人类深刻反思工业文明后形成的一 种社会文明形态,以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人类可持续、和谐发展为目标,以建立人类社 会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当人类历史经历过奴隶社会围猎捕杀的采猎文明、刀耕火种的农业文明、资本主义资源掠夺的工业文明后,如今在党的领导下,我们迎来了社会主义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之所以我们要谈生态文明的建设,这是对当下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的,在工业发展带动经济的同时,我们必须同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社会不仅应该享有现代物质文明的成果,而且还能拥有良好的生态文明成果。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建设
1.生态文明对环境法治的影响
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文明形态,对法治建设具有全局的影响。由于生态文明社会既包含物质生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生态文明社会便要求法律反映和维护由生态文明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和经济关系,这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在环境法领域必然会产生基础性的、长期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制定法律的影响。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精神融入到环境立法中,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法律法规都要体现生态文明理念,这样,生态文明理念便由环境法律法规到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然后再到规章、再到规范性文件,使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过程;第二,对实施法律的影响。对行政主体执法、依法行政、司法主体司法以及公众守法时,生态文明的理念对各自主体实施行为时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三,对法治研究、教育和宣传的影响,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法学家的研究或许会一时陷入困境,而公众自身则不会知晓相关与时俱进的新理论;第四,对环境法治的国际合作交流的影响。全球作为一个不可分的大环境主体,当各国面临具有相似性的环境问题时,生态文明理念又可以对他国的环境治理和环境法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以此来推动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
另一方面,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文明形态对法治建设具有改革性的影响。生态文明是对传统的文明形态进行深刻反思形成的认识成果,为此,它是在当代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实践成果。首先,在研讨进行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指导思想时,我们必须借鉴可持续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观,同时既要考虑到对自然规律的遵循,又要兼顾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以此促进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其次,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应该将环境与资源法治建设作为重点,在某种层面上讲,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加强环境资源法治建设;最后,将生态文明观作为指导,以此推动环境法治建设生态化,通过强化政府的职责,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环境法治建设。
2.环境法治对生态文明的支撑作用
环境法治,既要对相关主体的行为有所约束,更重要的是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通过调整公民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统一。当我们将党的生态文明要求转化为一项项基本原则抑或是基本制度落实到法律上去,通过变革社会主义法治顺应生态文明的建设,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