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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证券监管治理能力——风险化解机制路径探索
 
更新日期:2020-12-04   来源:   浏览次数:14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提升证券监管治理能力,加强证券监管力度有学者也关于利用担保风险、内幕交易实现利益输送的行为,可以通过严格的外部治理环境,从而遏制大股东

 
 (一)提升证券监管治理能力,加强证券监管力度
有学者也关于利用担保风险、内幕交易实现“利益输送”的行为,可以通过严格的外部治理环境,从而遏制大股东的利己模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强证券监管力度,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内幕交易的实时监控、适时推出《内幕交易法》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有学者也提出可以建立内幕交易公平基金制度,借鉴美国的教训,注意吸收投资者的参与,威慑内幕交易违法者、维护投资者权益。
关于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形式,可以参考美国的法院诉讼制度和日本的自我监管制度。我国以证监会行政监督为主,法律诉讼与自我监管虽有发展,但作用不是十分明显,还应当构建完整的证券监督管理治理体系,以保证证券市场稳定有序运行。就政府监管只能而言,也时常面对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现实,从根本上解决应当重新定位资本市场的作用,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消除地方主义。
(二)促进和引领上市公司提高治理能力,防范内部风险
研究表明,公司治理是影响内幕交易发生的重要因素,例如独立董事没有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和有可能导致内幕交易的发生,因此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是防范内部风险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提高治理能力不仅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规范化的运行方式,以防止控股股东进行内部交易的道德风险。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中的作用
第一,是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中的监督作用。对上市公司可以构建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体系评价,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让中介机构参与执法,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推行信息披露机制评价。
第二,是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中的信用担保作用。中介机构的信用担保主要是解决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设立的。资金融通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主要以信贷为主,主要依靠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而在直接融资中这些担保方式就不够用了,就需要以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交易所为主的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起审查和担保的作用,成为一种在直接融资中的新的担保方式。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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