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制因素的制约
虽然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明确指出全体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针对农民工子女群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一是现有的条文为笼统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即没有明确如何保障,且无对应的惩罚措施。二是尚未出台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教育保障制度,如没有明确农民工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的具体职责,缺乏可执行性。
2政府管理体制影响
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城乡分治”状态,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户籍与常住地分离,这必然导致其劳动就业权、获得社会救济权等诸多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他们的子女接受教育也面临着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入学困难。受户籍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现阶段义务教育也呈现出“城乡分离”的局面,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目前流入地政府的教育经费是根据户籍数量匹配的,但进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其子女也存在很强的流动性,无法统计流入地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实际数量,所以在划拨教育经费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限制,财政保障难以跟进。
3行政因素的制约
针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接受地地方政府履职能力较为薄弱。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现行的分税制财政收入体制,农民工在流入地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其范围不是局限在某个县市的,而是辐射到全省甚至全国的,但目前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决定了流入地公立学校的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一方面只得到了农民工创造的部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自行负担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对于接纳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就读的动力明显不足。这就导致了很多地方政府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的责任意识不强,从而履职不力。表现在教育经费投入不够、对公办学校及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