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税改革对工资薪金的影响及税收筹划
新个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纳税人可以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已达到降低个税应纳税额的作用。下面笔者以所在高职院校为例,假设改革前后教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和可扣除的五险一金保持不变,选取不同岗位职工为样本,来对比改革前后应纳税额的变化。科员岗位职工黄某月工资收入 9200 元,改革前可扣除项为养老保险620元,住房公积金1300元,应纳税额68.4元。改革后可扣除项为养老保险620元,住房公积金1300元,赡养老人支出2000元,住房贷款支出1000元,应纳税额0元,降幅100%;教师岗位胡某月工资收入12000 元,改革前可扣除项为养老保险660元,住房公积金1500元,应纳税额274元。改革后可扣除项为养老保险660元,住房公积金1500元,子女教育支出1000元,赡养老人支出1000元,住房贷款支出1000元,应纳税额为55.2元,降幅79.85%;管理岗位陶某月工资收入14500 元,改革前可扣除项为养老保险850元,住房公积金2000元,应纳税额455元。改革后可扣除项为养老保险850元,住房公积金2000元,子女教育支出1000元,赡养老人支出500元,住房贷款支出1000元,应纳税额205元,降幅54.95%。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员工的个人收入越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下降幅度反而越大,最后所得到的税收福利则更为显著。新个税法充分体现了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个税改革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影响及税收筹划
高职院校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必须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纳税筹划方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详细比对年终奖单独计税、合计计税的结果,从中选择最优的个税筹划方案。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的高职院校都是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来发放绩效工资。通常,年终奖同税后绩效工资呈现同向变动关系,但有时却会出现年终奖增加了,税后绩效工资反而减少了的反常现象 。笔者以所在单位为例:廖老师的年终奖绩效工资为36000元,刘老师为36001 元,他们的月工资都达到了个税起征点5000元。通过计算发现,廖老师最终的税后绩效工资为36000-36000×3% = 34920(元)。刘老师虽然年终奖比廖老师多1元,但是应纳税额反而更多,为36001×10% - 210 = 3390.1(元),最后的绩效工资36001-3390.1= 32610.9(元)反而比廖老师少 2309.1元。
导致这种不合理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个税征缴过程中,存在所谓的“税收盲区”现象,即年终奖在发放过程中存在六个“税收盲区”:(36000 ~ 38566.67),(144000 ~ 160500),( 300000 ~ 318333.33 ),( 4 2 0 0 0 0 ~ 4 4 7 5 0 0 ),(660000 ~ 706538.46),(960000 ~ 1120000),如果发放的年终奖正好处于税收盲区的临界点,再增加年终奖的发放就会出现税后的年终奖减少的情况。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在处理发放年终奖业务时,应格外注意这些盲区,以保障单位员工的收入。
(3)个税改革对高职院校教师劳务报酬的影响及税收筹划
高职院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对比企业来说是相对稳定,但个别教师的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具有不确定性。新个税改革之后,将劳务报酬所得从按月扣缴改为纳入年综合所得计税,先进行预扣预缴,第二年再进行汇算清缴。比如高职院校教师陈某2019年8月担任某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委员,获得劳务报酬2000元,按照新税法此劳务收入在取得时应先预扣预缴应纳税额320元,在下一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时,并入年综合所得,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与上一年预扣预缴税额相比较,多退少补。因此,高职院校教师劳务报酬纳税筹划的空间在于汇算清缴和预扣预缴所产生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