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诊式》共二十五节,其中《治狱》、《讯狱》分别记载了审理案件的原则和方法,不属于文书格式,当无疑问。《有鞫》、《覆》二节文书格式基本相同,曾有学者将其当作爰书。但无论从文书格式还是性质来看,这种文书都与爰书不符。籾山明先生指出,开头冠以“爰书”二字,是爰书在格式上的共同特征。这两节简文均不见“爰书”用语。此外,从文书性质和内容来看,其为要求嫌疑犯所在县、乡对其情况报告的平行或下行文书,而爰书是用于职务报告或公证的上行文书,二者区别较大。
除《治狱》、《讯狱》、《有鞫》、《覆》以外,其余各节均以“爰书”二字开头,可以确定各节中均含有爰书。但这不意味着各节的全部内容均属爰书,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告臣》、《黥妾》二节,除爰书外还含有其他文书。以《告臣》为例:
告臣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丙复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
“·丞某告某乡主”以下的内容与《有鞫》、《覆》的文书格式基本相同,《黥妾》中“·丞某告某乡主”引出的文书亦然。上文已论及这种“通知县乡”文书并非爰书。因此,《告臣》、《黥妾》两节虽以“爰书”二字开头,全节简文并非一份爰书,而是至少包含了两种文书,这点是较为明显的。
此外,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告臣》中“·丞某告某乡主”之前的内容,即“爰书……贾(价)若干钱”,其中含有“告”、“讯”、“诊”等,这些内容是否均属于爰书,又是否构成同一份爰书,学界仍有争议。籾山明先生认为这份爰书按顺序至少记述了下列内容:1、控告事由,2、审讯和供述,3、令史检查嫌疑犯,4、少内、佐估定价格。他进一步指出:“爰书的行文格式呈多样化:有的通篇仅以告言构成,有的并记审讯后所获得的供辞内容,还有的记录下属官吏所采用的对应措施。” 这种观点将“告”、“讯”、“诊”、“估价”视作同一份爰书的内容。陶安先生则在分析《告臣》一节的文书构成要素时提出:“爰书、讯、诊、估、告乡等都是在上述手续进行中所制作的独立文书,这份告臣文书则是将它们适当摘录所构成的。”[6](P.217-218)[ 先生将“告乡”包含在一份文书内,笔者并不倾向于这种看法,后文将进行论述。]这种观点认为该节的爰书仅包含“告”的内容,而“讯”、“诊”等都是由各自独立文书摘录而成,并非爰书,开头的爰书与其他摘录文书共同构成一份告臣文书。二说的分歧在于,该节的爰书是否只有“告”的部分。《封诊式》含有爰书的各节长短不一,有的只含有“告”,如《□捕》、《□□》、《盗马》、《奸》,其余各节除“告”以外,有的还包含“执”,有的包含“诊”,有的包含“讯”,或兼而有之。因此,有必要弄清《封诊式》中爰书的范围,辨析各节在整体上属于爰书还是部分为爰书。
先说结论,笔者赞同《告臣》的爰书只含有“告”的看法,“讯”、“诊”等内容在此不属于爰书,并推论《封诊式》其他含有“告”诸节的爰书也如此。与此同时,笔者并不倾向认为《告臣》整体仍为一件文书,即爰书与其他摘录文书共同构成一份文书。《告臣》全节可能是由爰书、其他摘录文书,以及一些编者所添写的非文书内容共同构成的。它们只是在《封诊式》编纂者的整合下,被排列在标题为《告臣》的同一节内,其他各节亦然。以下为论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