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通过直接分析《告臣》的结构来确定爰书、其他文书,以及非文书内容这三部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笔者尝试从《封诊式》中的“爰书引爰书”问题入手。《告子》、《贼死》、《经死》、《穴盗》这四节均以“爰书”二字开头,而在节中又出现“令史某爰书”,以《贼死》为例:
贼死 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
大庭脩先生认为,报告是在爰书中引用了他吏的爰书。籾山明先生指出,在一个案件由若干官府相继处理的情况下,又会出现爰书引爰书的情形。陈公柔先生也提到,“令史某爰书”云云,皆县丞某在上报爰书中据转令史某的报告。即,令史某爰书是开头爰书中的一部分,全节共同构成一份爰书。这种现象在《告子》中似乎体现得更明显:
告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
整理小组在“得某室”后注释:“令史己的爰书至此为止。”这个判断是准确的,因为令史只接受了“执”的任务,令史己爰书是其完成任务的报告书。“丞某讯丙”一句表明,作为令史上级的丞对已被抓获的丙进行讯问,令史己的爰书中不会含有丞讯问的内容。因此,若将《告子》全节理解为一份爰书,令史己爰书看上去就非常像一份被前者引用的爰书。且各节的“令史某爰书”都源于上级下达的任务,如“即令令史己往执”、“即令令史某往诊”,更给人上级爰书引用令史爰书之感。
不过,除《告子》、《贼死》、《经死》、《穴盗》外,还有一节包含两份爰书,而这两份爰书的关系难以用“爰书引爰书”来解释,这一节正是《出子》:
出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与丙相捽,丙偾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甲到室即病复(腹)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状。·丞己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己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状,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摇)之,咅(衃)血子殹(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咅(衃)血状。·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干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殹(也)。某赏(尝)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囗。
本节同样以“爰书”开头,只是节中并非“令史某爰书”,而是“丞己爰书”,爰书的责任者并非令史而是丞。我们要讨论丞己爰书与开头爰书的关系。简文没有明确显示丞己爰书是丞己在执行上级命令后的报告。丞要求令史勘验,却未见“令史某爰书”,可能是由于该案例丞亦在勘验现场。整理小组原释文“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一句可断读为“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己前,以布巾裹”。“已”当为“己”,即丞己。令史等人在丞己面前勘验,爰书由丞己来书写。
更为重要的是,丞己爰书与该节前面的内容产生了重复,即:“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状”与丞己爰书的“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整理小组认为:“本条上面说到检验分检查婴儿和甲的创伤两项,所以丞乙爰书也分为两个程式。”因此,不能认为开头爰书引用了丞己爰书。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重复现象,笔者认为,“即令令史某往执丙……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状”这部分并非开头爰书的内容,其甚至不属于文书,开头爰书的内容只有“告”。“告”与“·丞己爰书”中间的简文只是《封诊式》编辑者对该案办理流程的叙述。开头爰书与丞己爰书是并列于“出子”标题下的两份爰书,没有引用关系。以此类推,《告子》一节中“告”与“令史己爰书”中间的“即令令史己往执”一句可能也不是文书内容,而是《封诊式》编者的添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