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区域平衡政策演变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概念由来已久,上世纪90年代从区域上明确划定后,中央根据各省份粮食产销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各自责任和发展趋向。
1.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划定
划分粮食主产省份第一次见于1994年的《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在该文件中,浙江尚被界定在粮食主产区内,河北、河南和江苏则不在其列。同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提到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和海南六省市为粮食主销区。之后,浙江由于产量、种植面积大幅下降,被国务院纳入主销区范围内。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称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粮食产销大体平衡的省(区)”。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提出“粮食产销平衡省(区)”的概念。自此关于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以及主销区的概念基本形成。2003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再次对粮食主产区范围做出界定和调整,划定“黑龙江(含省农垦总局)、吉林、辽宁(不含大连)、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不含青岛)、江苏、安徽、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十三个省份为粮食主产区。2004年,全国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上进一步确定了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区域划分。自此,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区域版图正式确立。
2.粮食区域产销政策演进
明确三大粮食区域定位(1998-2004年):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新世纪初,国家致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旨在逐步放开粮食购销环节,推动市场化。三大粮食区域概念、地域划分以及功能定位皆根植于此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三大区域资源禀赋,中央对三大区域做出不同的要求,提出主销区要率先试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为主产区腾出市场空间,主产区则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2000年,针对主产区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提出“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三大区域的功能作出定位,指出“粮食生产区要继续稳定生产,粮食主销区则要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推进种植业生产结构调整,产销大体平衡的省(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粮食购销政策”。在确立各自主体功能定位后,中央明确要求各省不能放松粮食生产,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保证粮食供应和粮食市场稳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再次强调,“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