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济学上来看,要解释不同的制度安排,就必须把交易成本放进去,不同的法律制度蕴含着不同的交易成本,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恰当的法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良好的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人们获得正确的信息、选择合适的行为,从而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稀缺的资源是有限的,正如司法资源并不能完全满足被侵权投资者们的实际需要。那么,此类情况就需要通过制度的安排来缓解问题。由此可见,适用交易成本较低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让参与博弈的多数人获取合作的收益,保证社会效率的同时兼顾正义,这是讨论证券集体诉讼模式选择的应有之义。
(一)交易成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它可以泛指为制度建立及运转的成本。在威廉姆森看来,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进行交易的人具有两个假定特性:一是有限理性,二是机会主义。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们不可能预测到所有有可能的情形并将其写入契约中,因此订立的契约总是不完全的。为了应对这种有限理性,必须付出各种成本,包括计划成本、监督成本等等。机会主义则意味着人们可能会违背契约通过投机取巧来谋取利益。他以交易为分析的基本单位,以总体上不完全的契约、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为基础,把交易成本区分为签订合同前和签订合同后两个阶段,从而把有限理性与富有远见的契约行为相联系,让经济人有能力预测未来、察觉风险,合同和组织成为降低交易成本的手段,构建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大厦。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指的是委托人为了完成某项事务,将全部或部分决策权交由代理人。威廉姆森认为,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不为委托人服务,因此带来了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在于改善代理人的行为偏离委托人目标的情况,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詹森等经济学家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代理费用的概念:“委托人通过为代理人提供适当的激励,以及通过承担约束代理人越轨活动而付出的监督费用,可以限制对其利益的偏离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如何保证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并尽可能避免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这就涉及到激励与监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