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分散化管理逐步走向集约化管理,部分规模农户或是直接与龙头企业签订合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农产品交易;或是以个体身份加入合作社,通过合作社与产业链中各主体发生联系。“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产业链组织提高了农民的产业化程度,同时也打破了我国一直以来的小额补贴农贷模式。农业产业链捕捉到了农业融资模式创新的关键点与条件(刘西川、程恩江,2013),能够满足农业产业化背景下规模农户的融资需求,提高规模农户的信贷可得性。
首先,农业产业链上的资金流和物流向金融机构释放了资金安全信号,与传统的农业贷款相比,外部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更好地监测产业链上的现金流,也方便金融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其次,农业产业链上的各主体可视为“信用共同体”,采取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形式实现融资(赵斐,2015)。产业链上带动的核心企业依托契约关系为下游规模农户提供担保,将其信用转化为上下游成员的融资能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能通过和农村金融机构协调向社员提供联户互保或担保服务来解决社员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规模农户依赖产业链上的整体信用作为贷款担保,可以较容易地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信用共同体”融资模式不需要和每个农户单独谈判,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简化贷款手续;最后,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向规模农户提供技术指导,降低了规模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风险和生产风险。规模农户的生产有了保障,促使银行愿意提供贷款,此时订单可被看成是一种“虚拟的抵押物”(马九杰等,2011)。一旦规模农户违约,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可通过停止提供技术指导、终止契约等方式施以惩戒。因此,加入龙头企业带动型或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产业链组织增强了规模农户的正规信贷可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