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情”字在各个社会生活中一直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概括而言,中国的“情”主要涵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解释:一是指情感,它是人们价值中的主观反应,它与人的内在感受、心理意向具有主观一致性,属于态度这一整体中的一部分;二是指情理,它与人情、事理相通相近,多是从道德意义、法律层面上而言的;三是指情面,多指情分、面子和脸面等,是在处理私人关系时所顾及的人情。本文中所称的“情”仅从第二个层面的“情理”进行阐释,即在高校学籍管理中的人情与事理。
情与法的冲突,即为高校学籍管理中,情理与高校现行学籍管理制度的互相干扰、矛盾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情与法在高校学籍管理中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二者的相互作用实现了学籍管理的有序进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依据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作出的决定与少部分人的情理追求相违背,甚至矛盾,此时情与法的关系则演变为冲突。特别是随着社会情况的逐渐复杂,学籍管理中学生个案情况千变万化,情与法相冲突的案件并没有因为学籍管理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而消减,反而日趋多样化。这样,对于学籍管理者而言,每一次遇到处理棘手的学籍管理事情,即是一次重要的挑战。
为了学生的公平正义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也为了学校的依法治校建设成效能够更加显著,就需要在学籍管理的现实情况中理顺情与法的关系,通过二者关系的研判、衡量、优化,最大限度地缓解情与法的冲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