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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
 
更新日期:2021-01-27   来源:   浏览次数:56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表达了其废除死刑的观点后,相继出现边沁、康德、黑格尔等启蒙思想家分别就死刑的废除或保留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

 
 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表达了其废除死刑的观点后,相继出现边沁、康德、黑格尔等启蒙思想家分别就死刑的废除或保留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理论依据,直至现在,对于死刑的存废的争论还在持续和发展,在此本文仅举几个代表人物对死刑存废的观点。
(一)贝卡利亚对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贝卡利亚是刑法发展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人物,同时,他也是刑罚人道主义推崇者。他对封建社会残酷的法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认为18世纪的刑法是不人道的,对数百种罪行都基本适用死刑,在审判时对犯罪分子随意适用死刑,这样残暴的死刑的确是惩治了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却不能达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的几点理由如下:
1.审判机关对人民适用死刑构成权力的滥用。国家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整体,公民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由此获得了立法的权利,并通过制定法律来保障全体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公民个人授予给统治阶级的权力并不是全部,更不可能把自己生命权也让渡给统治阶级,所以国家的审判机关没有权力去剥夺公民的生命权,自然也就没有权力对公民适用死刑这种极刑。在贝卡利亚所处的神学思想盛行的时代,生命权是一种极为特别的权利,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个人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生命权,不能随意自杀,若是自杀失败,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此,既然个人都没有权力去处置自己的生杀大权,审判机关又何来权力处置个人的生命呢。
2.死刑的大量适用并不能达到其本身所期望达到的刑罚效果。贝卡利亚一直主张温和的刑罚,他认为刑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分子再犯新的犯罪目的,但是刑罚不能没有限制,因为随着刑罚的不断加重,刑罚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死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威吓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一种刑罚,这种刑罚残酷且执行过程短暂,短时间内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若是大量适用死刑,时间久了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就没什么好恐惧了,人们会逐渐接受了这种残酷的刑罚,又继续犯更加严重的罪行。总之,这种残酷的刑罚过多的适用,对于预防犯罪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3.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一旦发生错误将无法挽回。死刑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刑罚,但在当时的刑罚过于残酷,规定了数百种适用死刑的罪名,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也是随意适用死刑,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对犯罪分子判死刑,生命是何等的可贵,审判人员随意的滥用手中的权力,滥用死刑,人一旦被判死刑,即便之后发现当初的证据不全面充分,判决改判无罪,人的生命也再也回不来了,所以贝卡利亚极力主张废除死刑。
(二)康德对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死刑正义论,他主张保留死刑,而保留的原因是基于司法的正义。康德主张保留死刑的几点理由如下:
1.对死罪适用死刑意味着正义。康德反对把死刑的实施仅仅建立在功利的考虑上,对一个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是因为他犯了必须要处死的罪行,而不是为了稳定社会治安、预防犯罪这些功利目的。康德对于刑罚的实行主张等量报应,这是同态复仇观念的复活,表现为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与罪行等同的刑罚,这种经法庭裁判的报复是正义的。
2.生命权不是绝对化的,侵犯他人的生命,社会就有权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康德赞同保留死刑,他明确反驳了贝卡利亚的主张,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理由之一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公民过渡给社会的权力当中不包括生杀大权,没有经过公民中的所有人的同意,社会就没有权力支配和处置他人的生命。康德认为,任何人都不想死,都不想承担自己所犯罪行造成的后果,不能因为他不想死,社会就能对犯罪分子赦免刑罚,因为犯罪与刑罚是相对应的,他们之间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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