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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的完善
 
更新日期:2021-02-02   来源:   浏览次数:54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修法应体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重塑立法价值从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本位角度看,生态文明入宪将环境法制革新的核心价值从人本主义自然观

 
 (一)修法应体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重塑立法价值
从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本位角度看,“生态文明入宪”将环境法制革新的核心价值从“人本主义自然观”向“生态整体主义”自然观的向度重构,这要求人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关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同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命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做出的规律性阐释:“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生命”是这一命题的灵魂和关键,从生命角度而言,人与自然难以相提并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自然”并非指整个大自然,而是有机界;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共同体”指的是人与其他生物的共同体,是人与自然界有生命的动物、植物的共同体。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从生命维度揭示了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关系。生命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动物、植物和人类各要素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形成一种均衡关系。生态系统自身具有自我调节功能,保持各要素之间的动态平衡,但若其到外界干扰超过自我调节能力,将导致生态失衡,进而威胁生态安全。由野生动物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质,就是人类的“干扰”野生动物的行为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限度,打破了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而导致的“集体自残”。
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认识论的引导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发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工具价值,规范人类在不超过生态系统自我调节的限度内利用野生动物,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人作为生物性存在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目的价值。由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从以下两方面重塑立法价值,以满足“生态文明入宪”所彰显的法秩序的基本价值诉求:其一,在法律体系中融贯“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立法目的,吸收《决定》和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并划分“重点保护类”和“一般保护类”野生动物,进而分级分类保护。其二,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社会之中,也存在于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关系之中。因此,为保障人类“生存权与发展权”,还需在立法目的中纳入“保障公共卫生、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内容。
(二)以“正面列举+可食用清单机制”方式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原则
人与自然是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意味着,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决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防范。这要求修法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原则,但也要立足于现实,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控制手段。因此,在扩大野生动物法定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理性主义思维还要求立法者对种目繁多、复杂分散化的野生动物信息进行提炼、类型化,以科学的立法方式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原则,明确禁食范围及其例外情形,以确保对公共卫生风险的周延预防。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主要有“正面列举+排除适用”、“正面列举+可食用清单机制”、“正面列举+禁食名录机制+禁食的例外情形”三种立法机制模式。在实践操作层面,对于可食用与不可食用的动物类型划分,前一种模式尚存认识模糊性,因为其只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有关法律执行。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于《畜牧法》(2015),其立法目的侧重于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目的并不明显,制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的目的也在于重点保护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这决定了即使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也并非全部可以食用。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非食用的品种4种。而后两种模式中的可食用清单机制或禁食名录机制均通过清单制度这一信息清晰化集成工具,明晰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边界。但野生动物不仅种类繁多,每种野生动物物种都有其特定的生态价值与生态功能,有些甚至未为人类所感知或发现。人类的有限理性与野生动物物种信息的复杂性、分散性与未知性之间的张力,决定制定禁食野生动物名录机制的难度较大,且难以避免法律规制中存在“挂一漏万”的情形。相比较而言,可食用动物范围是禁食例外情形,采用可食用清单机制则更具操作性、科学性、全面性。
因此,可选择以“正面列举+可食用清单机制”方式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原则。具体可吸收《决定》和地方立法的规定,正面列举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制定可食用清单,明确可食用动物范围,并应在考虑生态保护、物种保护、公共卫生风险预防等因素,特别注意与检验检疫、疫病防控等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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