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互保险的法律特征
关于相互保险的界定尚未存在同一定论。根据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由此可见,相互保险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加入的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相互保险有着如下特征:第一个特征是成员间的互助性。保险消费者缴纳保费后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成员,由相互保险组织成立互助基金。第二个特征是成员的参与性。相互保险的成员有着双重身份:其保单持有人与相互保险组织所有者的两个身份合二为一。保险消费者在缴纳保险费后,同时成为了相互保险组织的所有者。第三,成员组成具有封闭性。由于相互保险是基于成员间的相互信任而建立起的互助保险,其约束力也限于在特定的成员范围内相互约束。
(二)区块链技术的功能特征
区块链在信息储存是通过节点与节点之间的相互匹配验证构成的。区块链技术在记录交易信息的同时,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并将交易信息盖上时间戳后在全网公开,同时发送给网络内的每一个节点,由所有节点共同验证形成“共识”,从而形成无须第三方介入的创新型信任机制。
因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唯一性、可回溯、不可篡改等特征。在理想状态下,区块链技术信息可以实现点对点储存,保存信息更加安全高效。区块链的优势就在于储存信息安全,效率高,有利于维护数据安全,可以为相互保险的信息保密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相互保险的有效结合可以使保险的核保和核赔变得既简便迅速,同时也可以避免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后的道德风险行为。
区块链技术还带来了智能合约,进行可追踪且不可逆转的可信交易。智能合约的出现可以简化复杂的保险条款,精确保险的投保范围。在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下可以实现及时高效理赔。智能合约下实行电子保单,投保更为方便,也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二者的耦合可行性及优势
区块链技术与相互保险的耦合性在于信息的平等共享、民主共识的运行模式等方面,这些契合性使这两个的融合十分具有发展前景。
1、实现相互保险内部自治模式
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特别是通过发挥区块链的“自证公正性”作用,相互保险成员可以实现公正自由的投票决策机制,通过民主投票来解决相互保险组织内部的问题,解决成员间的投保理赔事项。
通过区块链技术底层搭建,实现“会员自治”的模式创新,为特定风险人群定制风险保障计划。相互保险组织的角色会转变为建议者和执行者,将达成共识和制定规则和监督执行的权利交还组织内的成员,最大程度实现会员自治和自助运营。通过区块链技术,相互保险组织能够为成员提供更为多元化和自主化的保险模式。
2、完善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
不同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相互保险组织不具备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成员间的信息公开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与之相应的,区块链技术下储存的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只要相互保险组织在区块链技术下进行信息管理,相互保险成员就能够了解组的织每一笔资金的用途流向。区块链技术通过信息的固定、追溯加强了内部信息公开,也巩固了成员对相互保险组织的信任。同时区块链技术也具有封闭性,可以实现在会员范围内同步各类支出明细、保险案件信息等信息,实时接受成员监督。相互保险的消费者能够更加直观清晰地得到相关的公示信息,方便接受相互保险成员的监督。
在区块链技术下存储的数据有着不可篡改、但能够回溯的特点。在区块链环境下,独立第三方将不再依赖参与者提供的报表,而是直接进入区块链监管。相较于传统的保险信息公开制度,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更加透明公开展示保险相关信息,巩固相互保险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