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目前认可度较高的是Aguinis 和Glavas(2012)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指组织基于利益相关者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平衡发展的绩效预期而采取的特定背景下的行为与政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类型划分,一直以来没有统一的意见。Polonsky和 Speed( 2001)依据社会责任行为实行方法和目的的差别,将其分为善因营销、企业赞助和慈善捐赠三种。童泽林等(2015)从CSR行为对象视角将企业家的CSR分为私德型和公德型两种。陶蕾(2015)等人按照CSR履行的内容不同,将其划分为经济责任、道德-法律责任和慈善责任三种。骆紫薇等(2017)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把针对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称为技术性CSR,而将针对次要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活动成为公共性CSR。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正面效用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方面,第一种为正常情境下的CSR行为,第二种为危机情境下的CSR行为。关于前者的研究较为丰富,如边卫军等(2017)表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以产生“光环效应”和“示范效应”,这会促使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和判断产生直接的正面效果。而关于后者的研究仍比较缺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为危机环境中的企业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伞”,即能够影响伤害危机中消费者责任的归因,将伤害降低到最小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让消费者对危机企业产生同情与理解,提升负面宣传下消费者的信任水平和情感认知,最终促使消费者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其购买意向。但并不是所有的CSR行为均能产生正面修复效果,Yoon 等(2006)表示由利己主义驱动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比由利他主义驱动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更可能被视为不诚实的CSR行为。Bhattacharya等(2008)提出企业若想要消除利益相关者的疑虑,前提须证明其CSR活动的最初目的在于改善社会福利。Sandin(2009)认为短暂和临时的CSR行为容易被看作是哄人的招数或缓兵之策,从而易引发对企业的负面评价;相反,较稳定的CSR历史记录则更容易获取消费者信赖。企业需要不断通过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消费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变化,使得CSR行为与相关利益者的诉求保持高度一致,以最大程度上减轻消费者对CSR行为动机的怀疑,从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有效性与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