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规。虽然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各地探索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但在上述这些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定几乎没有。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法规空白,必然导致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过程中五花八门,各不一致,一些实践还存在较大风险。
我国涉及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的政策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但目前的政策主要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属性、产品交易、金融财税支持、信息披露、价值评估、信用增强、风险隔离、破产清算等相应的针对性政策。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配套的政策也很不足,尤其是知识产权组合评估、价值度评估、价格评估、担保保险形式,缺乏可行的方法,现有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差距很大,尤其是特殊目的机构很多对知识产权缺乏专业能力,更缺乏有效的软件系统(李超民,2020)。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税收政策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对参与的各类机构签订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对服务、利息和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但并没有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而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增值税所得税上优惠措施较少。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政策。如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按实际融资金额不超过3.5%的比例给予深圳高新投知1期计划进行扶持。深圳市政府补贴深圳高新投知识产权1号资产50%的借款利率,最终利率仅为2.98%。海南省知识产权协会先行垫付知识产权信用评级机构的中介费用。但政策支持的力度和方式存在不足,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最困难的是知识产权向债权转变的过程,风险最大的是破产隔离问题,而政府的支持政策对知识产权转变为债权、信用增强机构的激励还比较缺乏。
4.2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模式
与传统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现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案例大多照搬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没有或较少考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适格性存在不足。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与其他基础资产有很大不同,原始权益人通过信托、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交给SPV证券化,但却无法产生利息收入。知识产权每年还需要缴纳年费,而且随时时间会出现贬值。即使是IPXI,交易达成也需要几周时间,加上尽职调查时间也较长,也无法规避贬值问题。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资产必须形成形成稳定的现金流的才可以成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要形成稳定的现金流不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出售、租赁、质押、许可形成应收账款实现,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实施、作价入股、许可的收益权转让形成的应收账款。但目前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租赁形成的债权,没有包括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股权融资实施和企业自行实施知识产权形成的收益权的现金流。以这些知识产权形成现金流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不仅可以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问题,而且可以大大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