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阅国家各类规程规范,发现“暂估价”一词以新增术语形式最早出现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里。根据该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简称“通用条款”)1.1.5.5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并且,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于2007年发布试行之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也于2008年发布并实施,该规范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仅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后来,出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其定义暂估价更为完善,即,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通用条款”15.8规定,不同情形下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含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的价格的确定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满足以下要求:①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之中。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及其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②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通用条款”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及其相应的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③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专业工程,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不过,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及其相应的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通用条款”15.8关于暂估价的规定,需要结合“通用条款”中关于“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定义加以更深入理解。“通用条款”1.1.5.1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包含暂列金和暂估价在内的合同总金额;1.1.5.2规定“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关于工程造价的暂定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特别是其中的暂列金和暂估价。简言之,“签约合同价”为工程的暂定价格;后者是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的实际数额,相当于工程的结算金额。工程造价管理的期望值或理想状态为“签约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的“合同价格”,或者至少两种价格应尽可能接近,但是,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期望值或理想状态很难实现,实践中两种价格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差距。
在实际工程建设和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规律:①能不能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其决定权取决于发包人;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③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a.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其相应的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b.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其相应的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c.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及其相应的税金等费用列入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