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1年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41号》,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将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的唯一会计处理方法。在FASB取消权益结合法的理由中,极为重要的一条是:在权益结合法下,因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所以合并公司不能向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合并成本。其他的理由还包括考虑与国际准则接轨以及避免企业为了实现合并上市目的而滥用权益结合法等因素。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仍然保留了与权益结合法类似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后续发布的一系列准则解释和意见均指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具体可参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四问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第二节。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调账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处理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2010年与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达成一致,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明确用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在过渡到IFRS之日后,首份IFRS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内发生的计量事项,允许采用根据特定事项确定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日的“认定成本”。对于在境内改制上市并要同时实现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来说,账务处理上按照被合并方经评估后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