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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习惯的道德教育
 
更新日期:2021-03-23   来源:   浏览次数:41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一般知识的教育中,特别是自然科学知识的教育中,学习主体常被要求接受一些普遍的原则,例如几何学中的基本公理,它们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因而适用于

 
 在一般知识的教育中,特别是自然科学知识的教育中,学习主体常被要求接受一些普遍的原则,例如几何学中的基本公理,它们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因而适用于任何具体的场景。在这些普遍原则的基础上,一般知识具有演绎性的特征,即其余的知识能够从普遍原则中推论出来,因而知识学习的过程就是了解这些演绎步骤的过程,以及通过推论,获知新的原则。然而在道德知识中,并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内容,这与它们的本质是相对应的,即道德知识并没有描述任何自然中的基本属性。但这类知识同样是真实的,因为它们描述了我们对于一个规范系统的接受与否。所以,道德知识存在于主体和社会的互动之间,而非存在于一个独立的对象之上。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最早地讨论了道德知识的特殊性问题,在第二卷的开始部分他指出,“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因此它的名字‘道德的’也是从‘习惯’这个词演变而来。”据此,亚里士多德将习惯(ethos)看作获得道德德性的主要途径,这显著地区别于其他知识的获得方法。例如在《后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将科学知识看作关于事物本身的,拥有关于某个对象的知识就是知道该对象的本质、特性等,而获得这类知识的途径是感官知觉和理会(nous)。同时,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也区分了对于自然(phnsei)的研究和对于非自然的研究。前者给予我们科学的知识,后者则给予我们道德的知识,因为事物的本质是自然所造成的,而道德则由习惯所形成或改变,“由自然造就的东西不可能由习惯改变”。此外,这类关于自然对象的研究也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思辨的,它的目的是理解、认识对象;而道德德性研究的目的是实践的,它要求我们去运用、从事、实现这类知识,即同时拥有这些研究的对象。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道德知识在三个方面区别于一般的科学知识:1. 它们的目的不同,科学知识的目的是思辨,而道德知识的目的是实践;2. 它们的研究对象不同,科学知识的对象是自然的,而道德知识的对象是非自然的;3. 它们的获得方式不同,科学知识依赖于感官知觉和努斯,而道德知识则源于习惯。
在具体论述我们如何通过习惯获得某一道德德性的问题时,亚里士多德更为细致地区分了德性(arete)和技艺(techne),因为这两者似乎都能够通过一般性地从事而获得。然而亚里士多德却指出,“技艺的产品,其善在于自身。只要具有某种性质,便具有了这种善。但是,合乎德性的行为并不因它们具有某种性质就是,譬如说,公正的或节制的。除了具有某种性质。一个人还必须是处于某种状态的。”因此,除了通过习惯可以形成某一种德性外,亚里士多德要求在真正意义上获得道德知识还需具备以下三点条件:1. 某人必须知道那种行为;2. 某人因自身原因而选择它;3. 某人因一种确定、稳固的品质而这样选择。其中对教育实践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自愿的原则,因为这相关于道德知识所包含的明智(phronesis)、适度(mesotetos)等特征。与一般性科学知识所不同,当我们理解了勇敢、自制等德性概念的含义,并知道应如何去行为时,这样的知识并不能够提供给我们去如此行动的理由。因此如上文所分析的,道德知识需要去解决信念和动机之间关系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对此通过意愿(ousion)的概念加以解释,他接受了苏格拉底的“无人有意作恶”的论断,认为在排除了“出于无知的行为”和“处于无知状态的行为”后,意愿和道德知识之间呈现出一种直接的联系:“出于无知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出于意愿的,然而它们只是在引起了痛苦和悔恨时才是违反了意愿的”。 也就是说,道德知识将引起道德主体在进行某一错误行为时的愧疚、悔恨等情感,从而在伴随这些情感时主体的自由选择才能被称之为出于意愿的。这些道德情感如非认知主义者所描述的那样,与主体从事道德行为的动机有着因果联系,即使主体最终选择了忽视或违背这样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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