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教师主体的网络民主参与机制
一般来说,教师主体参与教育政策生成环节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为教师主体受到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直接参与政策制定环节,提供咨询建议,或者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成为管理决策需求转化为的课程研究直接承担者。但这类作为“解释者”和“智囊团”角色的教师群体只是少数,大部分教师主体需要通过其它信息传递渠道,间接性引发热议或渗透式影响。在“互联网+”时代,要加强网络政治参与的作用,因为其优势为“突破了以往由点到面的单向线性传播方式,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双向互动”。一方面,应加强教师主体网络参与机制的民主性。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教师的咨询者、执行者、评价者等多重主体属性,将有利于增强政策生成的合理性。因此,应实现教育决策者技术性治理程序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畅通教师主体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最大优势,增强教师对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另一方面,应加强教师主体网络参与机制的反馈性。网络平台能迅速实现散点聚集核变功能作用的发挥,对问题的态度不能“只疏不导”。因此,为实现教师主体网络政治参与的良性互动,管理部门还需及时沟通并给予回应。
(二)完善教师技术伦理规范
教师技术伦理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教师规范,适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行教学的教师主体,也包括在线辅导和维护的教育技术人员。与一般的教师伦理规范相比,它更强调“重后果的绝对命令”。在线授课教师受制教育技术使用水平和学科课程特殊性等原因,会影响在线教学的呈现效果,在“互联网+”时代更容易遭到“群体热议”甚至“网络暴力”。《考工记》曰:“智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证明了工匠是一个必须按照规矩法度从事技术活动的主体。作为一种合理的应然存在,更需要对教育技术使用者的职业道德加以规范,为其职业生涯遭遇困境时提供帮助。我们认为,应充分重视互联网时代技术伦理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规范体系的建制。一方面,应有序调整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技术化治理的导向功能和影响范畴,及时配套制定《教师技术伦理与职业行为规范》,为教师进入信息网络时代做好充分的伦理思考和道德准备,尽量避免教师主体遭受伦理考量和“暴力”影响。另一方面,基于教育教学环节师生的互动关系,应从学生角度制定《互联网课堂学习行为规范》,使学生行为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伦理意义。
(三)发挥技术性权力的再生性和道德化功能
当教师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教育决策和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教学时,其伦理行为会因技术设计受到“抑制”,当然也会受到技术产品的“激励”。合理发挥技术性权力背后蕴藏的再生性和道德化功能,将作用教师的信息化教学效果。一方面,虚拟网络空间在不改变物理空间(包括岗位变化、工作环境变化等)前提下,形成内生动力机制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作为教学手段进入教学空间场域,这对于不同类型的教师主体,特别是偏远地区、乡村地区和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的教师来说,凭借技术性权力的空间再生机制来提高教学和学习效率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技术“微观权力”的道德化可以作为“道德内化”的一种互补手段,因为它是依靠技术本身的“微观权力”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的。换言之,相较于以“政策要求”、“思想教育活动”等外在显性样态进行“道德内化”的方式,技术性权力的道德化功能更强调信息化教学环节的过程性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