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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栖息地规划管制与生物多样性补偿
 
更新日期:2021-03-31   来源:   浏览次数:44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生态系统如果遭到人类的严重破坏,众多物种趋向灭绝,则必然导致生态系统崩溃和生物多样性破坏,最终毁灭的还是人类自身,体现出生态伦理的权利与义务

 
 生态系统如果遭到人类的严重破坏,众多物种趋向灭绝,则必然导致生态系统崩溃和生物多样性破坏,最终毁灭的还是人类自身,体现出生态伦理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以东北虎的栖息地小兴安岭和老爷岭为例,随着小兴安岭大规模开采,原始红松林面积大大缩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与退化都与将生态用地转用为农用地以及农用地集约化利用有关。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国家必须划定生态红线设置自然保护地,给野生动物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对此,《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生态空间依法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据此,各级政府应当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经济开发利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禁止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从事采矿、采砂、挖土活动。各地方应对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与建设,维护与修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促进自然生态空间的自然修复。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必须遵循可持续的要求,避免对野生动物、森林植被的生存造成伤害。
由于生物多样性在维护生态系统的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生计严重依赖自然环境的农民而言,当他们对自然保护区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被剥夺后,将大大减少其生计来源;同时农民没有其他的生活出路,只能强化其他类型的资源利用,如开垦坡地等,从而更多的造成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其后果是加深贫困或者引发新贫困。可见,农民“守着绿水青山受穷”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野生动物栖息地周围的农民为了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重大牺牲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贫困导致其不得不采取滥砍滥伐、猎杀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从而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共利益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周边农民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着人类发展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平衡的实现。由于市场的缺失,私人提供生物多样性基本没有市场回报。那些产生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系统服务是难以定价的。生物多样性的相对或绝对的价值并不明显。设计一个可靠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补偿项目的关键在于如何支付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对那些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付出、承受损失或放弃发展机会的群体,如因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而迁居或退耕的居民都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激励他们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整体性、系统性生态补偿表明:生态补偿不仅要处理因外部性问题而引起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要解决因生态系统服务持续供给而派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纷争。
我国应当通过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补偿的法律机制,促进农民提供优良的生态公共产品。地方一级提供的生态产品和服务往往与政府一级的利益有关。一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当地的土地利用决策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往往与区域、国家公共产品联系在一起。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着空间外部性或溢出效应,如果没有得到充分补偿会导致有关生态公共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生物多样性补偿旨在通过在其他地方提供生物多样性收益来补偿发展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害。根据广泛接受的国际原则,在试图实现生物多样性的无净损失时,生物多样性补偿应遵循缓解等级。生物多样性补偿计划通常遵循三个步骤的缓解层次:避免或防止对其产生负面影响一般环境,特别是生物多样性;如果无法避免影响,尽量减少和恢复发展的现场影响;采取的补偿措施作为残余不利影响的最后手段。生物多样性的增加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积极的栖息地创造或恢复,以改善特定地区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价值,二是对避免生物多样性损失的补偿。补偿正在成为管理环境—发展冲突的一种重要但有争议的方法。野生动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补偿应当综合考量兼顾效率、公平与效果这三个因素。效率指的是生态系统服务通过在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补偿项目规定下签订的土地生态保育利用方式和该项目的成本效益而明确获得的额外收益。农民获得的生态补偿取决于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公平指在生态补偿的扶贫方面,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参与、规划、设计、实施和监测方案方面都有获得优惠的机会并从中受益。公平也将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嵌入到公平的、超越可量化的平等分配中。效果就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农民维持生计的手段,生态公共产品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农民具有更多投资于以各种可持续利用方式进行土地管理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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