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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老年人就业保障制度
 
更新日期:2021-04-02   来源:   浏览次数:56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回归后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且回归前制度不与现行制度相冲突即可保留,香港地区老年人退休后的各种制度没有与《基本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回归后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且回归前制度不与现行制度相冲突即可保留,香港地区老年人退休后的各种制度没有与《基本法》及附属法律相违背,故被保留了下来。港英政府时期没有为退休老年人设置固定的、定期的退休金领取制度,香港老年人在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领取全部退休金。由此,香港地区老年人退休后生活来源主要靠政府的养老制度补助和老年人再就业的收入。
(一)养老制度补助
香港地区老年人福利主要有三种——“强积金”(强制性公积金)、“生果金”(高龄津贴)和“综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强积金”是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由香港公营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监察,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行业计划。“强积金”是职员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领取的数额与员工退休前的工资和工龄挂钩。
“生果金”又名高龄津贴,意思为长者可以用这笔钱购买水果。“生果金”有分年龄段的限制条件,凡六十五至六十九岁在港居住五年及以上,月收入或资产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凡年龄七十岁及以上在港居住五年及以上可申请领取(该年龄段申请者无需受月收入和资产收入)。
相比“生果金”,“综援”的领取条件更为苛刻,由于“综援”本身面对香港全体居民,为香港低收入人群其提供一定补足,故领取“综援”的老年人必须特别清苦、收入和资产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同时还需子女提供“定不赡养父母证明书”具备资格。
在香港地区,假如一个老年人的资金较少同时家庭比较清苦,在退休后一次性领取的“强积金”和定期的“生果金”(甚至“综援”)的情况下,仍然有部分人在香港物价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健康需求和娱乐需求。
(二)老年人再就业
在没有稳定的经济保障之下,多数退休后身体素质良好的老年人面对生活的需求更愿意再次投入劳动力市场中进行工作以获得报酬。同时,通过查阅资料,在香港城市大学研究生刘素素、副教授庄明莲所著《城市老年人退休后的角色适应与老有所为 :香港社区老年人的定性研究》中亦通过对深水埔与湾仔两个地区老年人的调研中了得出结论“对于退休后继续从事工作的话题, 近8成的老人表示都做过有偿的兼职或全职工作。”
同样的,多数老年人在再次投入劳动力市场时也会面临着专业知识技能匮乏、就业渠道狭窄、用人单位年龄歧视等苦难。香港政府在解决老年人在就业方面需求和盘活老年劳动力市场资源上做了很大的努力。
1、对接用人单位与老年人
在香港劳工处的官网上有着“年长求职人士专页”,该页面内设置有“劳工处的就业服务”、“搜寻职位空缺”、“培训资讯”和“其他相关资讯”,老年人可以在上面查找适合自己的空缺职位并递交求职信。该平台为求职者和用人方提供有效的互动平台,为求职者提供互动就业服务的同时,也可以了解劳工处举办的就业讲座、特别柜台及就业资讯角,使得老年人可以较为有效的了解到各种就业渠道和适合自己的职位。同时,劳工处还定期在各区举办大型招聘会,及在辖下13所就业中心和各招聘中心举行招聘会,为老年求职者提供线下的求职机会。
中高龄就业新里程”招聘会提供的职位类别相当广泛,多数是不需要工作经验的工作,但也兼有技术性岗位。除此之外,这些岗位兼有全职与兼职,给予老年人的选择较为多样。
2、鼓励用人单位接纳老年人
劳工处还推出了“中高龄就业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对雇主发放补助津贴,鼓励用人单位聘用40岁以上担任全职或者兼职长工并为其提供在职培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聘用中高龄人士的数量分年龄段向劳工处申请补贴(按人申请),一般来说,聘请人员年龄越大,雇主可以获得的津贴越多持续时间越长。
3、帮助老年人提高就业能力
为了应对老年人对专业技能的有关需求,政府一方面通过“中高龄就业计划”鼓励用人单位对老年求职者进行职前职业培训,如雇员再培训局与各行企业合作推出的“先聘用、后培训”计划,该计划目前已经推广到酒店业、环境服务业、交通支持服务业、酒店及旅游等6个工种;另一方面推出了“长者学苑”计划,通过跨界合作、跨代共融鼓励老年人持续学习。在应对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年龄歧视,政府打出了“不论年龄,唯才是用”的口号,颁布“雇佣实务指引——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文件,在招聘、考核、晋升、退休等方面进行规范。
4、法律支持
与大陆地区相反,香港地区法律体系为英美法体系,没有固定的成文法。受到法律体系影响,香港地区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后仍然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工会一员,隶属于总工会。当老年人再就业时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时,老年人就业者可以与普通在职者一样,可以选择向工会申诉、与用人单位调解、劳动仲裁、起诉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司法上,由于缺少成体系的成文法律予以规定,老年人劳动者在劳动纠纷的司法解决上同样适用一般的劳动纠纷判例。故在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救济上,老年人与普通劳动者适用同等的法律体系。这无疑大大激发了老年人为寻求财富而再就业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香港政府在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方向方面,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更广泛的选择,使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兴趣爱好、时间安排等自由选择职业。在促进老年人入职就业方面,政府将入职就业的竞争交予市场,政府不过在宏观上拓宽渠道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和职前培训,并未给老年人面对用人单位聘用要求上任何优惠条件。一方面引导老年人就业,另一方面未干涉就业市场的规则,不但可以鼓励老年人再就业盘活劳动力,同时不破坏市场规则的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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