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主体设置
非银行支付作为一种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通过另一独立主体(非银行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保有交易痕迹的一种交易模式,独立主体即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国际监管在世界各地存在不小差异,大多数国家将非银行支付纳入了金融监管体系,为之设置了不同类型的监管主体。此次Wirecard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暴露出部分国家(例如德国和新加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主体的缺失给国际监管合作带来了诸多障碍。
事件初始,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与欧洲央行(ECB)、德国央行(DB)共同召开会议后发布官方声明,上述三家监管机构均认为Wirecard公司不属于金融行业,应归类为高科技行业,故不属于金融监管范围[ 2017年,BaFin与德国央行的官员曾考虑将Wirecard列入监管的金融公司名单,但最终未果;2019年下半年,欧洲央行进行了数月的讨论考虑将Wirecard列入观察名单,赋予BaFin更大的权力进行调查,讨论磋商拖延至2020年,直到事件曝光依然没有定论。]。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对欧洲上市公司负有监管职责的欧盟证券及市场管理局发挥了主导作用,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则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表一)。同样,新加坡也是于今年才合并《支付系统法(PS Oversight Act)》和《货币兑换与汇款行业法(MCRBA)》,以立法的形式将非银支付机构的监管权完全赋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2020年1月实施的《支付服务法(PS Act,Payment Service Act)》将受监管的非银支付机构牌照分为三类:包括专门从事外汇兑换的货币兑换机构(Money-changers)、标准支付机构(SPI,Standard Payment Institutions)和主要支付机构(MPI,Major Payment Institutions),并将支付活动为七类,包括账户发行、境内支付、跨境支付、收单服务、电子货币发行、数字支付令牌和外汇兑换。
(二)备付金管控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简单地说,就是消费者付给支付机构的预付款。从资金性质看,备付金不属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身财产,如果在实际运营中支付机构将这些财产挪为己用或与自有资金混合管理,将会造成一系列资金风险。此次Wirecard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暴露出部分国家(例如英国和新加坡)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存在客户资金与公司资金混用的问题,导致破产清算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英国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的法规有《电子货币条例2011(Electronic Money Regulations 2011,EMR2011)》和《支付服务条例2017(Payment Services Regulations 2017,PSR2017)》。《支付服务条例2017》第23条和《电子货币条例2011》第20、21、22条规定:所有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除从事外汇兑换和外汇汇款业务的外,均须遵守有关备付金保障的四项要求:(1)范围划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备付金定义为“从用户或其它支付服务商(PSP)处预收待付的交易资金”,其中外汇兑换和外汇汇款的资金不计入备付金。若发生无法区分资金来源的情况,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过往交易数据进行合理假设,合理判断纳入备付金的资金比例,金融行为监管局在必要情况下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相关证明。(2)保障方法。金融行为监管局在资金保障条例中着重强调资金池分离的重要性,用户赔付顺序必须在债权人之前。资金保障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隔离法,要求机构必须采取严格的账务分离和账户分离措施,沉淀资金可存入央行或指定信贷机构的独立账户,还可投资于金融行为监管局认定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资产。第二种是保险担保法,机构可以选择向第三方保险机构投保或提供信贷机构担保,保险担保政策必须独立于机构破产政策,确保用户在赔偿的第一顺位。机构可同时开立多个备付金账户,同一备付金账户可同时使用隔离法和保险担保法。(3)内部管理。金融行为监管局要求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档案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须包含备付金存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流程,确定备付金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机构须聘请备付金管理的专业人士,监查备付金存管全过程的合规性;备付金相关档案须载明备付金金额、存管机构和托管账户;为保障记录的准确性,机构内审部门须定期与存管机构核对数据是否一致。(4)破产赔付。机构破产一旦破产,备付金账户的资金须全部用于赔付用户损失,且用户的赔付顺序优于债权人。除用于投资资产变现的手续费和运营备付金账户的管理费之外,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备付金托管账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