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以诉讼的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优先权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法院在审查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时存在着不同的审判思路。本文的数据样本是在裁判文书网上以《合同法》286条为审判依据,以“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为关键字的基础上筛选而形成,共计77篇。
在选取的77篇判决中,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优先权的判决为52例,支持比例为67.5%。从不同年限不支持的判决数量来看,其分布并不均匀,主要集中在2019年,纠其原因是在2019年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为《解释(二)》),法院依据《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否认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在《解释(二)》出台以前,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法院采取了认可的态度,判例中实际施工人工程优先权未得到承认的理由并非是将实际施工人排除在了工程优先权主体之外,而是时效经过、无基础债权存在、原告未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等原因。然而在2019年关于实际施工人工程优先权的案件中,法院并非全盘否认,2019年对于该问题的判决共计31篇,其中支持16篇,相较于《解释(二)》出台之前的态度明确,现在的司法态度变的扑朔迷离,例如“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晶及姜永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参见(2019)吉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王晶系实际施工人,该项请求未超过法定的行使优先权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王晶对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工程优先权。”而在“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参见(2019)湘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该规定确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工程优先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工程优先权。”上述两例可以看出,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优先权的判例尚存请求权基础,而支持的判例的说理显得并不那么充分,因此为了避免对于该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继续存在,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需要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