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国GDP及国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儿童生长发育速度逐步改善。根据研究数据表明当前我国男女青少年生理成熟年龄较之70年代分别提前了2.17岁和1.12岁,部分12-13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外貌体征已与成年人相差无几。与此同时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科技催生新事物的涌现,让一切触手可及,尤其是获取资讯、知识等手段方面越来越显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让未成年人打开视野的同时,也过早地接触了社会的不良信息。而这个阶段未成年人的社会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难以明辨纷繁复杂的是非社会,导致思想的提前开化,价值观的扭曲以及部分智力发达的未成人规避法律漏洞的犯罪事件发生。综上我国未成年人在生长发育成熟的时间逐渐提前,思想和价值观方面也日益复杂化,从而不断催生低龄犯罪的社会问题。
2、社会规制及打击力度不足
当低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事件出现以后,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明文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两条:一是在收容教养制度上,政府实施的前提条件仅限于在“必要的时候”,即在家长不能负责管教的先行情况之下,其本质上是“教”与“养”的结合,而时间不超过3年;二是在将未成年人送入工读学校矫治和教育的制度上,也需经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时间上也一般不超过2年。短暂的与社会场所进行隔离,而且程序繁琐,其本身不具有可期待性,强调对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打击力度不够,不具有法律惩罚属性,所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无法化解其社会危害性,导致重复犯罪率高以及不良示范效应的传播。正如在朱苏力教授看来:在社会制约尚未发生重大变化,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复自己先前的行为、视角以及思索解决问题的方式,否则所展现出的多重人格必将被社会所淘汰。
3、国民教育力度及家庭因素缺失
我国立法者基于乐观主义理论,充分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国民教育来规制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然而在我国现有社会中国民教育制度的发展尚无法满足人类的高度理性自信,部分地区教育资源的匮乏,义务教育水平不高,导致学生辍学率较高;在应试教育发展中,学校教学导致德育与法治教育严重失调,法治意识淡薄,规制效果不佳。因而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中,文化程度普遍在初中水平以下,可见国民教育阶段的思想道德素养未得到提升和未及时干预不良行为的发展。
家庭教育作为未成年人的启蒙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一步,而我国由于众多现实原因大多数未成年人都缺少完整的家庭教育。根据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据中,未成年犯的家庭结构中占比较高的依次是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家庭失和、家庭失衡等矛盾导致未成年人模仿父母的暴力化解决方式,对幼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而这也是今后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方面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