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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乡村建设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更新日期:2021-05-17   来源:   浏览次数:55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以增加乡村吸引力为出发点进行乡村建设乡村人口的持续增长是乡村复兴的重要标志之一。人口迁徙首先关注的是就业机会和住宅等基本的生活保障。之

 
 (一)以增加乡村吸引力为出发点进行乡村建设
乡村人口的持续增长是乡村复兴的重要标志之一。人口迁徙首先关注的是就业机会和住宅等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完善的公共服务等与生活质量相关因素变得重要起来。1972年,联合国发布了《人类环境宣言》,使生态环境问题进一步成为世界性的课题,人们开始反思乡村的功能和作用。面对乡村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大城市高昂的房价,部分法国人逐渐从城市搬到乡村居住。城市化后期,法国通过领土均衡化政策、建立国家公园、提升乡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支持个人住宅建设和修缮等措施,使乡村吸引力大大增强。目前的法国乡村空间布局形态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格局,往往有三个绿色空间:一是开放空间,包括农田、草场、树林、社区内部的绿地以及庭院内外的生态绿地与自然环境;二是绿色边界,把外围开放空间和村落相对隔离的乔、灌木系统;三是绿带系统,联系村落之间的道路绿化。这些绿色环境占据了90%以上的空间。乡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吸引了更多居民到乡村居住,乡村地区已不仅是作为农业的生产地和农民的生存地,而是成为多元产业产地,多类型居民包括农民、退休人员、白领、旅居者等共同的居住、休憩场所。
(二)合理规划乡村建设
法国的行政体系分为国家、大区、省、市镇四个等级,在市镇这一层级上,根据法国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INSEE)的定义,人口不足2000人的市镇被称为乡村;人口多于2000人的市镇则被称为城市。乡村空间和城市同样被纳入法国国土开发政策和空间规划体系,这种城乡统筹的乡村开发建设政策框架、实施机制和规划管理对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有重要意义。20世纪60、70年代,法国政府对乡村发展实施了强干预政策,1967年法国颁布了《土地指导法》,是法国城市规划体系形成的标志。1970年出台地方性法规《乡村整治规划》,随后又出台了《地区发展契约》等针对乡村地区的整治规划,推动乡村的生产生活功能向多元化方向发展。1982年至1983年,法国议会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国家政府与地方集体职权分工的法律,这些法律被统称为《地方分权法》,国家向地方下放权力,保证了地方政府作为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为了推动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两个或多个市镇联合起来,对乡村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发展。1983年,法国颁布了《市镇联合发展与规划宪章》,取代了之前的《乡村整治规划》,成为法国乡村发展规划的综合性文件。1995年法国颁布了《地域规划和发展指导法》创立了“乡村复兴区”,规定为落后乡村地区有关领域的创业活动提供长期税收优惠。2005年出台《乡村地区发展法》,通过立法形式为“卓越乡村”提供发展资助。
(三)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
法国城市化发展后期,出现了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为巴黎及外省的不平衡,先进大区与落后大区的不平衡,城乡发展之间的不平衡,为缓解这种不平衡,法国在“光辉30年”及之后一段时期,通过“均衡化”的领土整治措施,促进乡村地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一,推动就业岗位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和乡村地区分散,并支持乡村地区产业转型发展,支持乡村生态农业、旅游业及农业上下游产业的发展。第二,在乡村地区发展二三产业。在农业地区和山区农村有选择地开辟了一些“新工业区”,政府设立“地区发展奖金”,以奖励到指定的具体落后地区新建和扩建工厂的企业。第三,逐步发展多功能农业。近年来,为了与欧盟最新的涉及农村发展的法律指令相衔接,法国国民议会再次修改《农业指导法》,明确提出要在法国建设一个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多功能农业。由此,农村地区单一化的农业结构逐渐被多元化的产业结构代替,在部分乡村地区,工业岗位的数量达到全部就业岗位的40%以上。农村逐渐成为不仅是农民居住的地方,还是工人及其他行业工作者居住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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