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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性”的理解
 
更新日期:2021-05-17   来源:   浏览次数:83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关于意向性,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注意到心理的意向性特征。之后,托马斯阿奎那又重新界定意向的一词,用其表示心理渴求和指向。然而直到奥地利的

 
 关于“意向性”,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注意到心理的意向性特征。之后,托马斯·阿奎那又重新界定“意向的”一词,用其表示心理渴求和指向。然而直到奥地利的弗兰茨·布伦塔诺(F.Brentano)才真正地将这一问题归结为心理学问题,并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他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重要标识,是区别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根本。对布伦塔诺来说,对象要成为心之所向,必然要首先在心里被表象出来,于是,心理活动中就有了一个内在的对象,而外在对象是通过内在对象才能通达的。换言之,意向的内存在是心理行为与外在对象的中介。至于事态,则是基于对象的更高层建构。由此看来,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其实是悬置了心理活动指向的外在对象,而突出了其内含性的特征。心理活动的指向性,是基于内含性才实现的超越的意指。布伦坦诺认为,价值的产生与意义的生成有自身的独特性,它是在人的精神指向某个对象时产生的。所以,人的一切行为离开了意向性、指向性就不会产生意义与价值。另外,价值的生成首先要形成价值关系,即周围的人和物必须进入到意向关系之中。可见,布伦坦诺对意向性的理解包含了三个主要部分:意向主体(“能知”的意识主体)、意向对象(“所知”的意识对象)和意向关系。但布伦塔诺的意向建立在心理表象的基础上,带有双重假设:首先是认为,感知是心灵超越自身达到外物的过程;其次是认为,心理的感受是对外物的反映。这双重假设导致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性。
胡塞尔为了克服这种混乱,对布伦塔诺思想进行重新规定。胡塞尔曾这样解释过意向性:“感觉和感觉复合表明,并非所有体验都是意向的。无论被感觉的视野的某个块片如何通过视觉内容而得到充实,这个块片都是一个体验,它自身可能包含着许多部分内容,但这些内容并不是被整个体验所意指的对象,并不是在它之中的意向对象。”显然,这里的“意向的”、“意向对象”已经有了不同于布伦塔诺的规定。第一个“意向的”,其实就是对象的指向性。与此相应,“意向对象”就是意向所指之物,而不是内在的心理表象。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却并非从字面而来,倪梁康先生曾简明扼要地阐释了胡塞尔意向性的三个内涵: 第一个是意识的感受性;第二个是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之间的关系;第三个是意识的构造性。感受性的理解其实直接来自布伦塔诺的内含性,因而也带有与布伦塔诺类似的困难。第二个含义才是现象学独有的内涵———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相关性。第三个含义相当于是胡塞尔对这种关联性的独有解释———构造性。胡塞尔认为,构造性才能彻底解决近代认识论的难题,并为一切科学奠定基础。胡塞尔认为,意向性不应该理解为内含性,因为内含性预设了外在对象的存在,应该把意向性理解成是一种意向关系。胡塞尔实际上是把内知觉体验等同于意识的实项内容,即意识本真的一部分,完全隶属于意识,因而是同质的意识。意识相关项则是在这个实项内容基础上构造出的对象,虽然也属于意识的内容,但却与意识不再同一,而是分化为意识行为的对象。最后,这个对象被意识设定为一个超越的客观对象,一个自在的存在。意识把内知觉的体验构造成了外部对象,从而实现了对象从内在到外在的超越。在此基础上,胡塞尔又引进“意义”这一概念来说明意向活动的指向性。由此,当表达一个意义的时候,意向活动包括三个环节:意向行为、意义(意向内容)和对象。意向行为一方面组织、整理、解释感性材料;另一方面使它们作为意向的内容向我们呈现出来。意向内容有其内在结构:意向内容的内核(当前的、呈现出某种规定性方面的意向内容);意向内容的晕圈(被意向行为附带的、过去或将来的、规定性尚未明确显示出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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