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理理论缘起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公共部门的改革促进了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合作,原因是单一的等级制的责任政府已不再被公民社会接受,政府从强有力的执行者转变为网络治理。国家的权力逐渐被网络内的其他非正式权威或治理主体分解,构建起了市场、等级与网络构成的治理结构,进而发展成为治理理论。治理在解决“行政—市场”二元方式存在失灵问题,介入了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丰富治理主体,改变单一社会管理体系为多元主体以问题与目标为导向,共同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在 “国家”与“市场”、“效率”与“民主”的范式革命过程中,治理理论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起来,以可测量的指标化的数据、多元平等参与、制度供给、机制设定等途径,有效回应了各阶层社会的需求,让每个阶层的人在 “归属感”“成就感”“幸福感”等层面取得了很大的满意度。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认为治理是一整套规则,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这个过程既包括正式制度或规则的安排,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自身利益的非正式制度的安排。这种治理过程中除了国家权力外,还重视权力来源的多元性, 尤其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居民的自治权等都在治理过程中扮演重要的权力行使渠道。权力行使不再只是自上而下的组织、指挥、控制,而是各个治理主体间平等地相互协商、协作、协同治理,社会治理已经成为民主社会的新形势。治理在于建立各主体之间的网络权威,而不仅仅依靠政府权威。治理权力基于市场原则,通过协商进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配置,通过合作进行公共服务建设,其权力向度不是政府单向或自上而下的,而是多元与相互的。治理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的还政于民的过程。1996 年罗兹明确了治理的六层含义,即在效率、法治、责任基础上,以微治理建立信任与互动的社会协调网络,将市场与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从而达到私人与各公共部门合作,减少公共开支。2009 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多中心,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在治理分析层次上,除了政府强制管制与纯粹的市场以外,发掘之间的社会自组织的能力,以多元主体或方式解决公共事务的治理,提升效率。
2.治理理论的本土化
二十世纪末“治理”理论引入中国,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适用性问题。在二十多年的理论内化过程中,治理理论在中国既保持了理论的一般性特征,也在中国大地上实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经验模式。
1)治理体制的创新。首先,在中国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治理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战略格局与实施举措有不约而同之处,肯定了治理理论价值。其次,在构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面系统建设过程中,中国政府治理解决了“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陷阱”“没有政府的治理”及“公民社会发育不全”等问题,探索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技术支撑”的治理体制,合理解决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公共治理、社会治理之间的概念转换,以及各种治理纳入到了中国政府管理为重点的内容改革,而非停留在政治改革。“国家治理”概念的提出吸收了治理理念,同时也秉持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中国大地上通过渐进性改革发展,与时俱进,创造性的发展了治理理论的中国化。再次,治理理论在西方社会中一般对政府这一治理主体进行分权,并在讨论治理时没有主语,主张摒弃政府强制性权力而主张多元协商合作。在国内学者们在全球视野或中国发展的过程中,推断出人类社会在已经经历或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里,国家及其政府依然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力主体。国家治理只能通过政府第一合法性代表来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不现实的。最后,中国的发展首先需要一个稳定的内部环境,“稳定压倒一切”的核心价值不能动摇。稳固中国影响力,需要“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社会为中心或公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不符合现实需求;另外,在不确定或复杂性环境中,中国政府需要依托分工精细的官僚制组织结构,“党委领导”更适应治理主体之间保持科层制的高效性。因此,在中国治理是一种政治理念,也是一种工具性政治行为,其耦合作用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