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以来,中国乡村社会踏上了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康庄大道,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法》(试行),农村从政社合一到“乡政村治”的半行政化管理体制发展,有力推动了基层民主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农民开始接受新的思想观念,冲破了城乡二元世界的限制。在教育与技术的提升过程中,部分农民摆脱了仅限于体力劳动的工种,开始融入到城市社会的各个阶层。农村农民的主体意识、民主权利意识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面积提升。乡村基层社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的建立,为乡村社会自治创建了平台。但村委会一开始便扮演起了基层政府的“代理人”,其行使乡镇政府的末端行政事务,完成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社会事务的任务指标,村委会无法满足村民自身的真正需求,农民的多样化利益需求在村委会与乡镇级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快,代表村民权力的村民委员会与代表国家的乡镇政府对于自身的权力合理性与合法性产生冲突 。
1.乡村社会治理的探索
1998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等人在吸收国外治理理论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国情,提出“乡村治理”这一具有包容性的概念来解释和分析当时的中国乡村社会。此后,大量学者以“乡村治理”对中国乡村社会如何进行管理, 或乡村如何自主管理, 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进行了探讨 。乡村治理在“乡政村治”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乡村治理模式“县政、乡派、村治” “乡治、村政、社有” “强县政,精乡镇,村合作” 等。在乡村治理方面,学者们认为各种性质不同的组织,包括乡镇党委政府、七站八所、扶贫队、工青妇等政府及其附属机构,还有村党支部、村委会、团支部、妇女会、各种协会等村级组织,民间红白理事会、慈善救济会、宗亲会等民间组织,通过设计好的制度让农村运转起来。在乡村治理主体方面,学者们认为是指在农村治理活动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包括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构成的政府权力组织、农村民间组织及介于上述政府权力组织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半官半民组织等三类 。在乡村民间组织方面,学者们认为在农村以追求农村经济活动效率和农村社会福利为目标,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其他的农民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民间组织或非正式组织 。在乡村社会治理机制方面,学者们认为治理主体的产生方式、组织机构、治理资源的整合以及它和乡村社会的基本关系构成了乡村治理机制 。
2.乡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模式
2005年国家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建设。同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农村建设。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农村社区建设,2007年国家民政部提出建设社区目标以后,中国城市基层单位开始以“社区”建设,即立足综合服务中心、依托社区组织、辐射居民家庭、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服务模式 ,大致可以将中国城市社区模式划分 为四种理想类型:附生型、自治型、法团型和多元型 ,而农村社区建设大体可以分为“一村一社区”“一村多社区”“多村一社区”“集中建社区”和“社区建小区”五种模式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制度”,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深化农村改革等,而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加强乡村社会的自治性或独立性,需要在基层社会县乡村之间进行制度化分权与授权改革,向农民赋权,扩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构建与农民之间的信任关系,明确与村民各自的治理权限,激发农民的参政热情,推进农村建设。2011年12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并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组织建设。
3.乡村社会治理的发展瓶颈
在乡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农村逐渐发展到了三元权威:党组织、政府、村民组织。其中村委会与党委会之间的矛盾源自于权力的分配与使用方面,这种争斗上升为乡村之间的紧张关系。其次,农民的思想观念、 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民开始关注公共产品,并开始关注多元化利益诉求的需求等。 农民的主体意识、民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迫切需求构建多渠道的利益表达机制与参与协商机制。再次,在乡村社会建设问题上,停留在“改造乡村”的主体一元化现象,乡村社会单位制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新问题与新要求。
经过二十多年的新时期乡村社会建设,中国乡村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心理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有了一定的起色,但乡村村落社区作为自治单位,乡村社会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源泉,现代化大面积的改造传统文化,尤其乡村村落在整齐划一的改造过程中,乡土气息与乡村特色面临式微。乡土社会与乡土文化的无差异化改造,影响到乡村经济与乡村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乡村基层社会的内生性活力源于差异性的乡土社会及其文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未能将新农村建设与乡村社会治理有机衔接起来。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当时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力,村两委协调不畅;其二是灰色势力构成了乡村治理的非正式基础,对乡村治理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其三行政化色彩太浓,挫败了“三自管理”的热情。其四乡镇债务沉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乡村社会陷入了基础设施缺失、农民负担沉重、乡村债务恶化的严重困境。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基层政权信任缺失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