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
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明确经济责任界限,不应超过领导干部承担责任范围进行评价,也不能人为缩小责任范围造成评价的缺位。评价指标选择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行业管理规定及监管规范、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工作守则、企业领导人员与上级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合同等,保持权责一致,公正公允。
(二)重要性原则
与经济责任相关的指标虽然有很多,但在选取的过程中要有所侧重,应充分考虑审计时效性、指标的可获得性,突出审计重点。要结合财务公司经营主要特点,选择能够充分揭示财务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指标,有利于提高评价结果的代表性和审计效率。
(三)适应性原则
国有企业财务公司既有浓厚的国有企业政治氛围,同时其在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等方面又有鲜明的金融机构特点,因此,审计指标的选择要与国有企业财务公司的特点相适应。应既包含适用于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不同级别领导人员、不同履职范围的经济责任评价共性指标,又包含针对财务公司经营特点的经济责任评价个性指标,进而形成全面系统的财务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