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中小学教育中的惩戒问题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其中包括惩戒的“度”难以把握,惩戒目的偏颇以及惩戒程序缺失等。面对这些问题,国家、社会、学校和教师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中小学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以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一)国家应完善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管有地方法律提及过“教育惩戒权”的相关问题,2019年教育部也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但相关的法律概念仍然模糊不清。首先,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学校和教师在面对一些棘手问题时不能明确自身的管理界限;其次,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规范的惩戒方式及程序,这就导致教师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程序缺失而对学生的权益造成伤害;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于学生和教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的规定。因此,国家应及时发现并归纳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边界
2017年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将教师惩戒权放到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中。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由此可见,教师惩戒权的进一步立法亟待解决。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了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但对于惩戒权的范围、惩戒与体罚的法律边界没有划定清楚,具体何时应该进行惩戒,何时不应进行惩戒,这些都是模棱两可的。
美国的《学生行为守则》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宜,这不仅规范了学生的行为,而且也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面临诉讼时成为法官判定学校行为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我国也应从大方向上对教师惩戒权的边界进行确定,只有这样,学校才能以此为根据对校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准则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
2.细化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式及程序
在明确了教师惩戒权及其边界之后,应进一步明确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程序。首先,要明确教师可以采取的合法的惩戒方式,以避免教师用非法的方式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我国惩戒可分为纪律处分与实施惩戒措施两大类,前者是指以学校名义对违纪学生做出的有档案记录的惩罚,包括警告和记过等;后者主要是指教师个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自行做出的即行实施的惩戒措施,如批评、短时性罚站、调换位置等。”处分属于学校层面的惩戒权,教师无权做出处分,实施惩戒则是指教师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可对学生进行惩戒。目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惩戒的原则以及较为具体的措施,但仍应细化惩戒权的范围并严格划清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此外,也应进一步明确惩戒的程序,惩戒的程序缺失很可能会造成教师滥用惩戒权,会使学生的权益遭到破坏。因此,教育惩戒必须要遵循正当的程序,通过细致的条文使教师和学校更加明确惩戒的方式和程序,进而能够更好发挥惩戒的教育性功能。
3.明确权利救济的途径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只是提出了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与可能,并未就其具体问题,如学生申诉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侵害教师和学生权利进行就救济的组织,当教师惩戒权使用不当的情况下,教师和学生的权益都会受到侵害,因此社会上频频出现多年之后学生故意伤害教师或是学生不忍教师的严格体罚而跳楼身亡的新闻,这都是由于没有明确权利救济的途径。
因此,首先要确立一套教师和学生各自进行权利救济的机制,例如学生申诉机制和教师申诉机制,使教师和学生能够合理的进行申诉并确保自身的权利,从而有效避免出现因教师独裁伤害学生之事,和因惧怕媒体捕风捉影教师不敢惩戒管理学生之事。其次,要对侵害师生权益的具体事件进行补救,例如进行安抚和补偿。最后,还要对伤害教师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再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违反规则的教师进行一定的惩戒和教育,帮助教师更好的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