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义的历史根源
我们先从西方的正义原则开始说起。据西方正义发展史,在我看来,正义可以定义为: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一切正义原则均以此为基础。这一定义给人的感觉通常是不证自明的,是真理性的,是理应具有约束力的。但这一正义原则是怎么产生的呢?
我作出一个历史推演:在一个范围内,人们之中有强者有弱者,弱者没有能力保护他们自己现有的权利,但强者不仅有能力保护属于他们的自己的权利,并且有能力侵犯他人的权利。在这种条件下,强者有能力也会动用自己的力量侵犯弱者,弱者将会被淘汰,至此强弱结构会再次分层,出现相对的新的强者和新的弱者,强者将再次侵犯弱者,而弱者将被再次淘汰,或者在一次分配中弱者们在数量和力量上占到了绝大多数因此胜过了极少数的强者,而弱者因他们的力量聚集而形成了一个强于原有强者的新的强者,极少数的强者反而变成了弱者,在新的数量和力量上占有优势新的强者又侵犯和淘汰了相对于他们而言的弱者,即便在某次强弱分配中达到暂时的平衡,这样的平衡也不是永恒的,必然会在一定的条件下被打破,而弱者被淘汰的结局一样会产生,如此循环往复,但有一种情况的出现打破了这一种循环:
强者意识到在淘汰弱者后强弱结构会再次面临分配而部分强者不愿意承担强弱结构再分配所带来的风险。
部分强者也许希望在这次淘汰弱者后的再次强弱分配中成为强者中的相对强者而淘汰分配后的相对弱者,但也有部分的强者不愿意承担淘汰弱者后再次强弱分配的风险而反对前者。后者也可能是因为妒忌等原因而拒绝他人有获得更多权利的机会宁可自己也放弃这个机会。但如果因为这个意见的不统一而造成强者的分裂和对抗则相对的弱者也许在此反而变成了强者而将意见不统一的相对弱的两方淘汰。
因不接受再次分配的强者的反对,希望在淘汰弱者后能够再次分配的强者若妥协,强者在他们自己中间签订了他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契约,并且在此后淘汰了原来存在的弱者,而在淘汰了原来存在的弱者之后现存的所有人即剩下的强者虽然仍有强弱的差别,但强者因受他们自身签订的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契约的约束而限制了强者的权利。
这个契约不可能在淘汰了原有弱者之后再签订,因为在淘汰了原有弱者之后希望或有把握能在再一次的强弱分配的博弈中获胜的人会拒绝这个契约的签订,这个结果是不愿意承担再次强弱分配的风险的人所不能接受的。只有在淘汰弱者之前签订契约才能符合不愿意承担再次强弱分配的风险的人的意愿,希望博弈或有希望在博弈中获胜的人除非签订契约否则无法与不愿意承担再次强弱分配的风险的人达成联合的共识来淘汰弱者。
从此,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个原则成为了剩下来的人们的生活的准则。
为了更清楚的分析人们有了重新的强弱分配的意识后的情况,我在下进行分述。
首先,群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希望或有把握能在淘汰弱者后再次的强弱分配中成为强者的强者群体;
第二类是不愿意承担淘汰弱者后再次强弱分配的风险的强者群体,并且这个群体内部已经签订了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契约;
第三类是相对弱者群体。
因为弱者的后果是被淘汰而不参与下一轮的强弱分配的博弈,所以不需要对他们在下一轮是否进行重新的强弱分配的意愿进行区分。
第一种情况是相对弱者群体非常弱,无法对前两类群体造成压力而结局必然是被淘汰。
在相对弱者群体非常弱,无法对前两类群体造成压力而结局必然是被淘汰这种情况下,若第一类强者群体和第二类强者群体有强弱之分而进行一二类强者群体间的战争,这时
若第一类的强者群体将第二类的强者群体淘汰则第一类的强者群体也理应会将相对弱者群体淘汰,新一轮的强弱分配产生;
若第二类的强者群体将第一类的强者群体淘汰则第二类的强者群体也理应会将相对弱者群体淘汰,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成为了现存的群体今后的行为准则。
在相对弱者群体非常弱,无法对前两类群体造成压力而结局必然是被淘汰这种情况下,若一二类强者群体势均力敌,
若一二类强者群体同归于尽,新一轮的强弱分配在相对弱者中产生;
若一二类强者群体对峙,直到一二类强者群体实力失衡为止,结果则回到了上述的第一类强者群体和第二类强者群体有强弱之分而进行一二类强者群体间的战争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相对弱者较强(包括非常弱的弱者群体发展成较强的强者群体的情况),在前两类群体分裂和对抗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强者而将一二类强者群体淘汰,这时
若第一类强者群体若向第二类强者群体妥协,和第二类强者群体签订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契约,则一二类强者群体淘汰相对弱者,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成为了现存的群体今后的行为准则;
若第二类强者群体若向第一类强者群体妥协,则一二类强者群体淘汰相对弱者,新一轮的强弱分配产生;
若第一二类强者群体互不妥协,分裂或相互对抗,则相对弱者群体转化为强者群体,将一二类强者群体淘汰,新一轮的强弱分配在新的强者群体中产生。
从以上所列举的情况可以看出,无论经过多少次强弱分配,都有概率达到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成为了现存的群体今后的行为准则的结果,一旦这个原则成为了历史选择的结果,群体内强弱分配的情况则不会再出现,所以历史发展最终达到的情况都是人们选择了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作为签订这个契约的所在的群体的一劳永逸的原则,人们也将其称为正义原则。
而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人们“应得”的和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