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体育服务管理体制
1983年4月“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在河南洛阳成立是老年人体育发展的重要标志,1999年10月成立了全国老龄人工作委员会,也负责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职责,还有中国老年学会、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全民健身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等老年体育相关机构。《老年人体育权益保障法》和《体育法》等政策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发布,随后,国务院出台文件逐渐增多,涉及到老年体育工作的部门也增多,多部门联合制定老年体育政策成为常态化,老年体育服务工作更加注重多部门协同管理[4]。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老年体育活动的开展由国家统一组织管理,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开始鼓励其他支持主体以各种形式经费上支持老年体育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各种形式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国家保障制度的变化,国家和单位不再对老年体育活动进行全部承包,社会力量开始发挥作用,2016 年国务院下发《“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健身活动场地、健身器材的建设[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也提出,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体育教育。由此说明,我国老年体育管理机构从单个部门管理向多部门协同管理过渡,对老年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也从政府大包大揽向引入多元支持主体过渡。
2.2老年体育政策
1983 年老龄委印发的《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是我国第一个明确提出支持老年人体育活动开展的政策文本[6]。此后,老年体育政策逐渐增多,内容也越来越细化,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对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老年人体育建设设施、体育建设活动、经费投入、健身指导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家现在虽非常重视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但多数老年体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难度,多部门联合下发的政策文件出现交叉管理,职责划分模糊和管理死角等,部门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和合作,造成政策文件的执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7]。老年体育政策的表述多数较为宏观、笼统,表现为指导性、方向性的条款,较多使用“鼓励”“应加强”“要积极”“应支持”等号召式的词语,较少有量化强制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到“鼓励街道、乡镇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工作”,却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配备体育专业人才,“要积极为老年人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却没有规定谁来开展,如何积极开展,也没有对老年人体育赛事的经费投入和活动场地等做具体规定,导致这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老年体育的发展。
2.3社区老年体育服务
在发达国家,社区在老年人体育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发展社区体育是促进老年人参与体育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绝大部分社区都社区体育中心,且设施配备齐全,政府规定社区体育中心设施建设标准,并且要求各州按规定执行,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体育服务,安排多样化的体育活动,使社区成为老年体育活动的主要平台。我国社区建设起步较晚,社区公共服务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社区里能用于老年体育活动开展的经费更是少之又少,根本满足不了老年体育服务发展的需求,社区又很难为老年体育活动筹款或拉赞助,经费问题成为社区支持老年体育发展的一大障碍。我国社区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足,《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要求新建社区人均室外体育设施面积为0.30-0.65m²,人均室内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为 0.10-0.26m²,但能达到标准的社区只是一小部分,极少社区建有老年人专门的体育活动场所,有研究指出,我国城市社区老年活动室体育服务的需求度明显高于满意度,社区老年活动室体育服务供给与需求契合度不高[8]。大多社区没有配备体育社会指导员和社区健身指导站,缺乏对老年人体育健身的专业指导。社区的老年体育服务能力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目前社区对老年体育服务发挥作用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