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提出了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2003年10月,原国家海洋局颁布了《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规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可对原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进行重要补充及验证,评价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的实施效果,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反馈。2015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定义、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类型及后评价内容,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规范化具有开拓性意义。目前,原环境保护部及部分省市已陆续出台行业或地方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例如《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导则》、《煤炭采选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等,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导则或规范。国内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针对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预评价、项目建成试生产阶段的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尚难关注项目运营若干年后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寥寥无几。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对于港口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仍处于萌芽阶段,不仅需要对项目后评价方法做进一步的研究,而且后评价报告的内容、编制格式,也还需在后续实践中推陈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