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进行分工和合作,这个过程中形成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与协调的治理结构,这个治理结构必须各司其职、权责清晰、分工明确才能够实现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帕累托改进(张维迎,2014),从而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使得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1、信息化给传统企业治理模式创新带来可能
企业治理其实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治理的关键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化技术的高度发展改变了企业治理的信息基础状况,不仅为企业治理的各相关者提供跨越时空的沟通交流工具和技术平台,更重要的是带来的思维方式的改变。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科技不断发展进步的背景下,对企业各个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企业治理以及企业如何与所在的价值链和生态系统进行信息交互都需要重新审视和深度思考,传统经济活动的秩序和安排都可以被打破,企业治理理念、文化、模式和结构都需要重新理解。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催生了社会各层面迅速变革,新的市场模式、商业业态、经济形态都不断迭代升级,电子商务、O2O、平台经济、网红经济、共享经济等使得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和形式发生深刻变化,企业治理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和技术手段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的运营效率大幅提升,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企业层级式结构被打破,对外部的接触界面被大大拓展,因此企业治理和管理的内涵在传统定义上被进一步延伸。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各主体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持续进行互动,治理结构中会形成新的相互关系,企业资本的形成方式、委托代理方式、权责匹配及运行方式,以及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运营、销售模式,甚至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结构都将会因此产生颠覆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会使得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各利益相关者充分获取信息,降低参与治理的成本都成为可能,完善对内部人控制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企业治理矛盾,创新治理模式都有了实现的技术平台和支持措施。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多元化,不同所有制背景下的股东更容易出现利益不一致的矛盾,利用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各主体进行权责的清晰划分,并提供其履职尽责的有效途径和工具,对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作用会更加有效。
2、信息化对治理结构发挥的作用
第一,信息化提升股东参与企业治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权的股东实际是冗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代理人,其所有权虚置、委托代理成本较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都是导致国有股权的股东没有有效参与企业治理的原因,这也是出现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的首要因素。另外,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出现国有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下,非国有背景下的中小股东在持股分散的情况下很难对大股东形成制约,再由于小股东参与企业治理的成本和回报不匹配,导致中小股东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积极性很低,即使参与治理也很难有效发声。信息化技术可以针对以上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首先,利用信息化技术可以让企业治理信息实现高度共享。股东及相关利益者可以根据授权按照自己的需求登录企业治理信息系统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指定平台按照标准要求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建立信息沟通平台,方便企业管理者和股东、董事、监事的实时沟通,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其次,信息化技术可以把治理结构中各主体的责权分配、议事规则、决策流程、内部控制等嵌入到业务流程中去,使得治理体系更加透明、规范、快捷,且过程可以被记录和追溯,避免人治惯性的随意性;最后,信息化技术可以提升股东参与企业治理的效率和降低治理成本。股东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不受时空限制地参加股东大会,使得表达其管理意志的渠道更畅通,同时还可以通过投票辅助系统、计票系统以及会议记录、会议资料保存等信息系统使得股东大会更加规范。信息系统还可以实现企业知识管理的完善和提升,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的决策支持系统,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信息化技术可以重塑企业治理的组织结构。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知识经济和共享经济迅速改变着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原来按照层级管理和职权划分设置多层级、多职能管理部门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信息化技术可以实现组织结构设计的扁平化、虚拟化以及多节点协同的网络化,同时可以兼顾组织部门的灵活性和动态调整机制,从而使企业对环境的反应速度和适应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