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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更新日期:2021-06-08   来源:   浏览次数:50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发展历程2004年《反垄断法(送审稿)》第四章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了规制,第28条采用了总资产额标准、销售额标准、交易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发展历程
2004年《反垄断法(送审稿)》第四章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了规制,第28条采用了总资产额标准、销售额标准、交易额标准和市场份额标准,是一种混合标准。2005年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尝试对经营者集中申报采用交易额标准和总资产额标准。但是,在2006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删去了总资产额标准和交易额标准,仅规定了销售额标准,并且在第二次审议时商议申报标准由国务院做出规定并适时调整。
2008年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延用了2006年《反垄断法(草案)》中申报标准的营业额指标,并采用双层营业额标准,对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进行考量。在具体数值上,根据2006年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采用全球合计营业额100亿元人民币、境内合计营业额20亿元人民币、单独营业额4亿元人民币三个数值。
(二)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设定考察因素
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将对市场竞争有危害的集中扼杀在集中之前,作为判定是否具有竞争危害效果,申报标准只是第一个门槛,集中审查才是对是否影响竞争的实质性判断。因此,申报标准无需像实质审查阶段一样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分析调查,只需要确定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此标准设定需要综合考量各项因素,以保证申报标准发挥“筛选”功能。
申报标准的设定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世界各国和地区无论是绝对规模标准还是相对规模标准都反映了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期,经营者规模小,政府鼓励通过集中推动经营者做大做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规模经济发展,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反之,经济发展浮动性较大时期需要制定严格的申报标准,防止经营者通过集中影响市场竞争,产生垄断势力。当然,这并非影响申报标准的唯一因素,申报标准还受到一国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申报标准设定应当考虑我国经济政策。国家通过对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制定竞争政策发挥竞争机制的优势、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缺陷,同时在特定领域给予竞争机制助力,促进资源配置。同时,产业政策作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直接手段,注重整个市场的整体利益与竞争政策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鉴于此,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设定也应协调好与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促进资源整体有效配置。
我国申报标准设定不得忽略国际立法。一般而言,各国申报标准都是双层标准,既包括了本国指标又涵盖了国际标准。虽然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文化背景、资源环境等的不同无法在申报标准上设立统一门槛,但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交流和协作频繁,跨国公司纷纷成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申报标准上达成共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是近几年学者讨论的问题之一,跨国集中案件并不少见,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统一不仅为经营者企业决策提供方便、提高效率,也促进执法机构进行国际交流与协作,审查跨国并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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