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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研究
 
更新日期:2021-06-24   来源:   浏览次数:42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交易平台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一般很难仅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权,

 
 交易平台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一般很难仅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权,只能主要依赖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并且需要社会一定的倾向性保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不可能仅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法等的保护,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可以在民事领域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一,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出发,消费者交易时由于经营者的虚假信用等信息而达成协议,考虑其是否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即消费者是否能以信用欺诈等为由撤销合同并主张其缔约过失责任;或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并主张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二,以刷单经营者等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侵权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三,通过社会救济,例如第三方平台介入,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
1.主张违约责任
第一,消费者能否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合同,即这里的信用欺诈可不可以作为撤销的原因。传统的关于欺诈的认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欺诈方的故意,在信用欺诈中经营者为代表的刷单方有恶意侵害同业者和消费者相关权益的故意。二是欺诈行为,欺诈方客观上确实通过刷单等虚假行为来进行提高信用和排名。三是消费者因为该虚假的信用明显陷入认识错误,即误认为该经营者拥有相应的市场竞争力,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相应的信用保障,值得选择,从而因此选购。四是消费者的购买和经营者的信用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刷单行为符合欺诈的四个条件,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信用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合同,并主张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后,经营者提供虚假排名的商品是否为违约行为。笔者认为,消费者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信用排名等因素,消费者期待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在客观上应当对应其排名,该期待是蕴含在合同之中的默认,但由于炒信方的信用欺诈必然导致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消费者的期待,因此经营者的合同履行行为存在瑕疵。并且,一般情况下该瑕疵不可能得到补救,消费者只能选择让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例如退货、减少价款等。
主张违约责任有其可行性,消费者可对比选择符合最大利益化的一种方式,当撤销权和解除权都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时该如何选择符合利益最大化,每个消费者的诉求不尽相同,但主要有退货退款、减少价款等,其根本在于填平损失,那么对比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来看,违约方不仅承担直接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期待利益损失,所以选择违约这种方式可能更加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在违约这个角度会有一定的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的设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度为相关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当然这一切的选择权在于消费者个体,视不同情况选择。
最后,该角度的救济也存在一定问题,即当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商品或服务后才发现相关问题,关于赔付问题和具体金额问题的认定都很难有具体的标准。
2.主张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责任的角度实际上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最主要的救济途径,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的侵害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刷单行为满足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客观上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利存在损害事实;刷单方实施相应的侵害行为:并且结果和损害直接具有因果关系以及炒信方存在过错包含故意。根据《民法典》第1194至1197条,可知网络侵权责任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如果平台也存在共同侵权依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主体。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的规制由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并没有明确消费者,所以我们只能借助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条进行救济。网络交易信用欺诈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损害救济的权利与责任。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侵权责任。信用欺诈的情形中大多数消费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损害的形式在此类情形中主要是精神损害,即精神型人格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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