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内涵
机会成本概念是由奥地利经济学家弗·冯·维塞尔首先提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是指农民选择务农而放弃从事其他行业的机会,或者说农民选择务农获得收入时所放弃从事其他行业的收入。农民从事其他行业所得到的收入就是农民务农的机会成本。从机会成本的角度看,要让种粮农民安心种粮,必然意味着从事种粮的收益要大于或者等于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到其他行业就业所能得到的最大收入。在河南省平原农区,外出打工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之外的最主要的劳动选择,本文将农民外出打工的收入作为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
(二)不同年龄人群机会成本差异
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其从事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不同。劳动可以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人力资本论者认为,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并非同质的,它们有质次质好之分,文化程度越高者工资水平越高。一个人越年轻,其人力资本投资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越多。相关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年龄和工资水平存在“倒U 型”曲线关系,且顶点出现在32-35 岁左右。本研究以年龄为分类标准,将农民工区分为60岁以上的老年组,45-59岁之间的中年组,以及18-44之间的青年组,分别研究3组农民工从事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老年组的农民,受身体机能、文化素质等因素约束,很难在城市找到合适的就业,可以认为其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逐步接近于0。中年组的农民出外打工仍可以得到就业机会,但少有上升空间,而且会逐年下降,其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逐渐降低。青年组的农民在非农产业中有较大的上升空间,收入水平和收入预期都比较高,因此这部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最高。
(三)基于机会成本的种粮规模经营门槛
农地经营规模扩大后可实现单位成本的下降,能获得更多的生产性纯收入,进而带来规模效益。因受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约束,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有限性,土地成为农业规模经营中最大的限制因素。家庭联产承包制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细碎化经营,无法获取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冲击下,通过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理论界和政策界已形成基本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