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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权利的法理分析
 
更新日期:2021-06-29   来源:   浏览次数:54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学生对手机到底拥有什么权利?其权利边界为何?其正当性为何?明确这些问题是保证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手机管理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一般认为,学生是兼具

 
 学生对手机到底拥有什么权利?其权利边界为何?其正当性为何?明确这些问题是保证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手机管理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
一般认为,学生是兼具公民、受教育者等多重身份为一体的主体,其权利也具有多重性。具体而言,学生首先享有作为“人”而存在的基本人权,它是指人生来享有的、不可剥夺或转让,且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权利,学生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理应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平等享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其次学生享有基于“国家公民”的身份的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再次学生依据年龄被划定为儿童、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拥有与其年龄相对应的权利;最后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等。因此教育法学一般在兼顾人权、公民权、儿童权利和受教育权等四方权利基础之上建构学生权利与义务,这是学生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的一般理论。
但由于相关法律的概括性以及实践的多样性,对与手机有关的学生权利的明确界定变得异常困难。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学生使用手机具体享有权利展开规定,一方面因为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其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面对手机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可能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学生对手机的占有与使用等权利毫无疑问应该归属到物权法的统筹范围,法律也无需再针对学生使用手机享有的权利再另作规定。因此,我们不得不把学生在手机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回归到法律体系中,以期寻求答案。
(一)隐藏于所有权背后的使用权
首先手机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拥有属于“物”的一般权能,在物权法的体系中,学生的手机与其他任何的实体物一样,学生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通过买卖、赠与、转让等方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之后,完整的享有对手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根据物权保护原则,学生所享有的对手机的物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侵犯。这一法律原则背后对于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精神已经贯穿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中,即使再专制的老师和学校也无法否认。然而,如果将学校对学生手机的管理的讨论仅仅停留在对学生的财产权的讨论,本文也就失去了其意义。手机对于学生而言其意义不仅在于其交换价值,更重要的在于其使用价值。学校对手机使用权的规制,才是中小学手机管理的核心。对学生手机使用功能背后所承载的对所有物使用权的限制,以及对蕴含在手机使用背后一些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权利的限制,才使得中小学管理手机行为这一问题变得越发复杂。
(二)指向学生权益的人格权
正如前文所述,在手机管理的问题中,手机的交换价值本身并没有多少歧义,问题在于因为手机的不当使用所引发的冲突,而这个冲突背后是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矛盾。学校管理手机的难题主要来源于学校对学生手机的使用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和合理。
学校作为育人的场所,对学生人格的发展和完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学生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具备的基本权利,既人格权。中小学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也属于人格权。一般认为,人格权具有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但其主要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以人格尊严为基础的基本人权的民法延伸,包括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与手机使用有关的主要人格权包括交往权、信息权以及闲暇权。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权利并不构成对学校管理手机行为的抗辩理由,而是在学校场域内学生使用手机潜在权利的一般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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