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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使用手机的现实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更新日期:2021-06-29   来源:   浏览次数:41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离不开与之对应的其他权利的对抗,与学生的手机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基于人格权中闲暇权、信息权、交往权相对抗的是学校对手机的管理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离不开与之对应的其他权利的对抗,与学生的手机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基于人格权中闲暇权、信息权、交往权相对抗的是学校对手机的管理权。但这项管理权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一项明确的权力,因此对学校管理手机行为的法律探析就很有必要。
(一)判定学校管理学生手机使用的法律依据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既可能构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可能构成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是由行政法调整的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管理职能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此类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之间通常处于一种命令与服从的不平等地位,其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不能自定权利义务;而后者则是指学校与学生在平等的基础上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一般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建立起来,其民事活动应遵循基本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法律原则。
那么学校管理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明确这一问题是解决学生手机管理合法性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学校与学生在手机管理纠纷时权利救济的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上述法律表述中虽然使用的是“权利”这一表述形式,但是学界普遍认为,该条中的规定其实质上既包含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也包含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力”两个要素。
通过对教育法的梳理不难发现,手机管理行为显然不属于以上的第(三)到(七)条,第(九)条属于法律保留条款,也不能纳入。因此,学校手机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只能来源于第(一)、第(二)第(八)条。而第(二)条以及第(八)条,实际上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权利问题的不同表述,一方面学校有实施教育教学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手机作为一种公众普遍持有的物品,其本身并不具备违法性,也不一定会对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产生干扰,只有手机的不当使用才会产生干扰的可能。但这样的可能性并不是学校实行禁机令的充分理由,若将学校对手机的管理活动解释为“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或“拒绝任何学生使用手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显然过于牵强,并且同国家对毒品或枪支的立法态度一样,有些“持有即非法”的色彩,显然,手机并非毒品或者枪支,不能因为其产生恶的可能就对其禁止,这显然不符合现行的立法精神。此外,学校管理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学校章程的管辖范围。因为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学没有学校章程[[]],即使有章程其规定也比较宏观简略,鲜有对学生手机管理的规定,而在现实中,也未以学校章程为依据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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