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撂荒严重
目前,耕地撂荒在我国普遍存在,在一些偏远的山村,更是连片的撂荒,原因有几个方面:
1、经济层面:
从事水稻种植,收入低下,而进城务工的收入较高,购买口粮的花费相比务工收入,微不住道。
2、法律法规层面: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和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只规定了土地流转后,经营者不能抛荒的情形,未规定家庭承包人不能抛荒。《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禁止不施工而荒芜耕地的情形,也没有规定农户主动抛荒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承包人荒芜耕,没有惩治手段,没有法律后果,没有代价。
因此,耕地撂荒的问题,即是经济社会问题,也是法律法规的问题,当下的《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不能均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二)耕地非农化、水田建房严重
当下的农村,一马平川之地所建新房,大都是在水田上建的,用地和建设手续齐全的寥寥无几。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七十五条 规定耕地建房的法律后果,但是这两条法律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中间产生了很多权力寻租、纪律作风腐败的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历来都是容易滋生腐败案件之地,加之中国的人情世故社会,吏治和管控困难从从。
究其原因,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土地承包法》过重的强调了承包人的权利,忽略了承包人的义务。分田到户,让农户形成意识障碍,农民会认为土地是国家分配给自己的,他人无权干涉。把承包权,当做了所有权来使用,村民之间各自在自己的田地上建房,互补干涉,形成了一种默契和共识,成为一种“软法”。
村民小组集体这一层形同虚设,管理缺失,在村民自治中,大多不能发挥自治的管理职能。拆除农民的违建是块硬骨头,会涉群体冲突、上访、拆后的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同时,执法亦面临行政公平性的问题,一拆全拆,还是只拆典型个例,而且大多数水田建房是农民一辈子的收入,于心何忍,种种问题,困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也只能量力行事。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困难从从
中央实施乡村振兴的5个战略,首要就是产业振兴,实现农业产业振兴,保障粮食安全,需要规模化、市场化经营,需要投入资金、技术,需要连片的土地流转。
连片的农业土地流转是很困难的,这导致了广大农村的农业小而散、弱而乱,没有形成统一的产业运作,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后续的产业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更无从谈起。
土地的流转必须要经农户自愿,这样的制度设计,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中的钉子户。个别农户的意愿,成为大面积土地流转能否成功的关键少数。其实这种矛盾,本来是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来解决,但土地置换前提是,也是承包户自愿和同意。
在保障承包户利益的前提下,法律本应当赋予村集体,为产业发展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对承包地作出必要调整的权力。然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仅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规定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并没有赋予村集体为了发展经济,调成承包地的权力。
因此,保护农民权利的制度设计,不应只有“人地捆绑”这一种模式,如何在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放宽流通机制,加速土地流转,让农村土地跑步进入市场经济,才是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下文所探讨的“量地为股”“人股捆绑”才是破题之道。
(四)农田分配不均现象严重
1982年开始分田到户至今,已经历经40年,最初承包时的家庭和人口,已发生巨大的变化,有的家庭人丁兴旺,已经由几口人发展为几十口人,有的一脉单传,至今仍然是几口人。户口更是历经几代人分户,户口的数量大大增加,户口有迁出迁入,有外嫁女和上门女婿。有的村民通过继承获得了土地,有的则没有。
村民和镇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一个农民过世后其土地往往发生土地的继承和争执,农民将土地作为自己个人的一种财产权利,按个人的喜好随意在家庭成员中进行分配。
但是,《土地承包法》的制度设计,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只要家庭成员还在就不因一人的死亡而发生继承。
因此,农民随意继承和再分配土地,从根本上不符合耕者有其田、家庭承包的制度设计初衷,从根本上剥夺了一些家庭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也造成了很多土地纠纷,和土地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再加上流转、互换、代耕等制度管理的不完善,使得土地权属问题盘根错节。
可以看到,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后,有的农民一人数十亩田,有的农民数十人一亩田,有的农民则无名无份。承包田分配已显现出极大的不均衡性。
自古以来,不忧寡而忧不均。然而遗憾的是,“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的国策,一直被误解误用,错过了多次进行适当的调整促使内部公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