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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灰色治理:利益“共谋”下的乡村图景
 
更新日期:2022-10-28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浏览次数:74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基层灰色治理:利益共谋下的乡村图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基层的国家权力不断地和社会产生冲突,成为当下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基层灰色治理:利益“共谋”下的乡村图景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基层的国家权力不断地和社会产生冲突,成为当下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而它的发生逻辑,和过去已经不一样了。”相对于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光景现在已经今非昔比,无论是从经济的发展、阶层的分化、村民自治的觉醒、村庄权力利益的分化等等都在发生着诸多变化。以上诸多变化是如何根深蒂固的影响着村庄的格局,那些深藏在村庄背后的利益、权力、秩序等是如何发生的,他们是如何影响村庄的干群关系以及与基层政权打交道的,一直是笔者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农村基层政治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当下乡村秩序何以形成及其变迁的关键,同时构成理解中国独特的国家治理模式的关键。学界对此有着持续性的关注,但无一例外都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并构成了两种对其截然不同的评判态度。在对乡村基层权力研究的路径下,基于对国家政权深入的合法性的考量下,出现了两种思路:一类强调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学者认为,中国的乡村治理充满了非正式的治理技术,并没有实现制度化的治理,成为现代公民社会建立的障碍,是需要改造的领域。因此,一些学者认为现代公共规则的建立才是基层政权的建设方向,制度化的治理才是理想的公民社会的治理实践。强调“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形态的学者认为,非正式与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有其相应的地方性知识作为基础来维持村庄的秩序,也就是杜赞奇所指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05)。[①]

村干部是研究乡村权力结构的重要视角,对于中国乡村精英角色及其行为模式的讨论,一直是社会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尤其是在民主制度引入农村地区后,村干部的角色定位?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其行为模式与角色定位等问题研究颇多(孙秀林;董海军,2005)。而对于乡村精英的角色问题,一直以来就有争议,主要分为三种观点:在日常的治理过程中,村干部是侧重于贯彻国家意志的实现,充当“代理人”角色,还是花费更多的时间从事社区服务,充当社区利益的“保护人”? 还是在两者之间弹性的中间态度,认为乡村精英的角色更复杂,并不是单一的“保护人”或“代理人”,而是具有“双重”特点。乡村干部在基层权力运作中基于文化的传承,无法离开各种私人关系,将亲情、友情、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原则引入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当中,以实现基层组织的治理目标。孙立平等人展现的华北地区定购粮的征收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范例,乡村干部将诸如人情、面子、常理等日常生活原则和民间观念充分的引入,舍硬求软的来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孙立平、郭于华,2000)。但是笔者认为利益乃是问题的根本,所谓“无利不起早”,村民也是追求利益的理性经济人,对于中国广大乡村干部来说没有利益的事情一般是不会做的,伴随着利益分配的不公,往往产生灰色治理的空间。在灰色治理中,无论是对于村民,还是对于乡镇政府,大部分行动逻辑是维系权力合法性基础上的“利字当先”;而对于村民来说,其行动逻辑无论对于村干部还是村民也都无怪乎“利字当先”。##end##

可以说近些年来,党中央对乡村投入了很多的支持和政策帮助,从税费改革到农村医疗改革,从农村养老保险到“低保制度”的建立,在大量的国家资源往基层输送过程中,基层社会的资本流动越来越活跃,地方资源资本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那些或明或暗支配资源的“强人”和“狠人”获得了迅速崛起的机会,基层因此形成了一批食利阶层,并催生了灰色利益链条。这些所谓的“强人”和“狠人”要不本身就是村干部,要不就是村干部的亲戚、朋友等,这些利益既得者和村干部以及和乡镇干部之间存在着若即若离的关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他们之间各种关系、利益交织构成以利益为基础的基层灰色的治理模式。

以前研究农村问题大多采取农民问题视角,如集中反映农民存在问题的负担过重、计划生育、城郊拆迁、村民自治等问题,在此之中反映村民利益诉求和基层政府官员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此研究视角下,利用孙立平提出的“过程—事件”研究方法,“事件”暴露出问题发生的“场域”主要集中农村的村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问题视角研究的大都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或者说是基层政府主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与农民寻求政策漏洞、规避政策的“结合体”事情。而对于基层政府“自己”的事情,起码是基层政府认为属于自己权力范围内、可以不与农民打交道就可以做的事情研究不多。比如乡镇建办公用房,按照常理政府一般可以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办理,而不需要农民参与。在笔者所采访的一个案例中,却发现了虽然是基层政府自认为是自己的事情,但是在农村基层权力行动的利益格局中,离开了村民或者说是村干部也是不好办的。同时在另外的案例中也展示村民之间以及与村干部之间也是利益基础上的既合作又斗争。

一、镇国税所“改建办公用房”事件回顾

一、小道消息:国税所要建房?

J镇国税位于N村其中的N自然村,这里每个月按照阴历每十天有三个集市,两条主要大街以镇政府所在地为中心向外延伸,沿街的门市部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和经济发展带。从经济收入上说,N自然村依据集市优势,出租门市和经商成为主要收入,在当地的乡镇是属于较富裕的村庄。但N自然村面积狭小,往北、东、西都被B村委会所属的B自然村所包围,J镇的国税所位于镇政府对面,常年失修,加之镇政府所在的地域狭小,就把办公地点搬到了镇周边的一个废弃工厂里。后来随着业务工作和人员的增加和临时办公场所成为危旧房屋,不得不重新建造办公用房。

2002年的一天,B自然村J某现在都不计得是谁在饭桌上提到国税所要建办公用房,而建设的地址就是B自然村责任田范围内的一个废旧养老院,村内搞建筑的M某已经给镇国税所长送了钱,并放出话来,这个工程他们干定了。该养老院是1986年建设的乡级养老院,后来迁址另建。据J某回忆当时乡里协调建立工厂时,由于占用了该组的责任田,每年每亩责任田给800斤小麦作为补偿,据知情人透露这些小麦被占用地所在的组长和组会计所私吞占用。组内村民都是知道的,但是没有人愿意去揭这个盖子,按照他们的说法,“钱是大家的,如果自己主动提出来,别人不在后面支持的话,最终要得罪村组长,村组长会在村内处处给自己小鞋穿的,不划算”。

J某和M某是早年的好朋友,可以说在一起长大的,后来还一起学建筑活,改革开放后一起走南闯北外出打工。J某小学都没有读过,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而M某上过小学,脑筋转得快,两个人后来在村内组建一支建筑队。刚开始的四五年,合作的还算好,后来M某感觉J某没有文化,很多事情都不能写出来,很多账目也记不清,对于建筑业务的长远发展不利,加上自己的业务也熟悉,就撇下J某和村内另外一个人合伙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营业执照,在镇里单干承接建筑及其相关业务,从此两人分道扬镳。后来乡里的粮站、学校、医院、银行等都是M某承包建设的。J某带着自己的几个兄弟,在安徽、山西一带靠承包建房谋生。J镇国税所建房,对于J某来说,如果能够承揽建房的任务,自己可以在村内立威和挣回“面子”。

二、组织起来:组建建房合伙小组

J某找自己要好的朋友L某商议对策,L某从不出去打工,常年在村内搞种猪养殖,经济上过去的去,由于他的嘴皮子溜,口才好,点子多,村内如果有诉讼、调解的事情,都会找他办理。表明来意后,J某把自己的想法讲给了L某听,让他出出主意,怎样才能把房子顺利的拿到手。L某一拍即合,他认为光凭自己和J某是办不成事情的,要建立一个稳固的建房合伙小组,找几个人合伙一起干才行。首先房子是建在四组责任田上,四组的队长不可以少,如果他不点头,即使拿到建房的资格,如果他在后面让村民出来闹事要补偿什么的,事情不大好办,如果有组长加入“坐镇”的话,村民是不敢出来闹事的。同时Z组长和J某也有血缘关系,如果按照当地的风俗,还是没有出“五服”的本家。现在和Z组长的关系说不上很好,但也坏不到哪里去,在这件事情上,“Z组长一定会帮助咱们的,毕竟你们是一个老奶奶的吗”。

其次就是村东头的Q某,因为他常年在国税所里给领导开车,和领导关系熟悉,如果有他作为内应,起码能够和他们搭上话,混个熟脸;Q某经常在领导身边转悠,有些事情他会第一时间知道,可以通风报信,这样的话,掌握信息权和主动权。“只要他同意,咱们可以告诉他,只要是关于建房的消息,都及时告诉我们,等建房后给他一些钱作为酬劳。”

第二天,J某主动上门找到Z组长,由于事前听说M某为了竞标建房已经给他送过几百元的衣服。J某也没有空着手去,按照当地的习俗,拎着酒菜,在叙叙旧的理由下,登门拜访。酒过三巡,Z组长知道J某来意后,没有当即表态帮助与否。J某顺势说,“我也知道你很为难,但是咱们是一个家族的人,都是亲戚,我不管他给了你多少好处,我这次来是想和你一起合伙承包建房的,M某只是给你送了几百元钱,如果咱们一起联手合伙,等建房后利润均分,这个帐我都替你算过了,如果是两个人干,每个人能分上一万元左右,如果再多几个人,每个人起码能分到五千元的。” Z组长在听到这个承诺时,明确表示支持J某去竞争建房,但是他提到一个要求,就是要把现在的组会计G某加上作为合伙人。G某加入的理由如下:“当初建工厂时,就是我们两个人经的手。他对于我和乡里签的补偿协议一清二楚,这次建房,如果不加上他,恐怕他会就这个事情找村长或者乡里的驻村干部说事的,那个时候会很被动的。”

一个生产队有队长和会计分设的情况,是人民公社化运动遗留下来的体制。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开始至1984年2月撤社建乡,在长达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公社以下的村称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的生产和行政工作。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生产队,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层组织。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每个生产队分设队长和会计,这样可以在队长指挥干活的同时,有专人负责记录工分、工时等,同时也可以算清当时对内来往账目,达到互相监督的目的。

J某为了得到Z组长的同意和支持,自然不得不同意让G会计加入。这样竞争建房合伙小组就算正式组建完毕,这个合伙组织从形式上看是松散的,没有正式的组织,没有选举正式的召集人,没有章程或者协议,也没有正式的成立仪式,只是按照当地风俗几个人在一起吃一顿饭说一下就算成立了。这个合伙组织之间凭的是个人信用和面子。他们还是简单约定有事大家一起参与商议,如果有账目往来要有俩个人签字才能报销记账,等到建房完毕算账后得到的利润,在发起人J某、Z组长、L某、G会计之间平均分配,视情况给Q某一定的钱作为报酬。

三、“托”字当先:数不清的送礼和吃饭

当时的情形是,竞争者M某已经频频接触国税所的L所长,据知情人透露他们主要采取送钱和吃饭,吃饭一般在镇上最好的饭馆。至于送钱,据说有人曾见到M某已前往L所长在市里的家中,送多少不得而知。

J某、Z组长、L某、G会计通过商议后一致认为,需要给L所长送礼和请吃饭,至于需要花费的钱,由于是J某作为召集人,由他先垫上,待到挣钱后一起结算。J某事后说:反正当时有这些村内的人支持,国税所必然要给这个项目,即使事情不能成功的话,他们几个人也都口头同意平均分摊花费,所以同意由自己先垫付。在笔者看来,这是由于人情和面子的作用,大家在一起都是熟人,“吐口唾沫,砸个窟窿”,他们会认这笔帐,不然的话,传出来大家都不好看,会让人家看不起,说自己是不守信用的,以后在村子里抬不起头的。可见村民“熟人社会”的信用和信任发生机制,奠定在以往若干时间内的人际交往、人情、面子以及村庄道德舆论等的基础之上。

自从组建好合伙组织后,作为召集人J某肩负着一线作战的任务,就是由他出面办事和协调,其他人在后面支持。一线作战的主要形式就是送礼和吃饭。

中国人向来有送礼的传统,官场上的送礼之风源远流长,至清代更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官场上,下级对上司,地方官对京官,有业务联系的衙门之间,为了办事,为了升迁,都要送礼。在豫东,老百姓普遍反映送礼成为办事的必经程序,一旦与当官的打交道,在他们的理解所谓“官”,不仅是乡镇一级政府及其以上机关的干部,还包括村委会主任、书记,甚至队长、会计。事情不看大小,也不看符合不符合相关规定,只要是让别人帮助办理事情,一般情况下,“不上点贡”,可能不好办。送礼在当地是一种潜规则。在豫东乡村里,每个人对于送礼都有自己的故事,都有自己的辛酸。而遵循“送礼”的潜规则,已经成为某个村民进入特定群体、取得信任、办成难事的前提。

J某现在都不记得了,到底吃了多少次饭。但凡一听到对方有动静,就去请客吃饭,吃饭大部分都是所长和二个副所长三个人一起去,他们也不推辞,反正吃就吃了,有几次还叫上混熟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财务的干部。吃饭大部分都是在镇上一个差不多的饭馆里,也有几次是在市里所长家附近的饭店吃的。至于送礼,一般就是直接送钱,到底给L所长送了多少钱,现在已经记不清了,大概是8千到9千元左右。至于送钱的时机,一般就是听说对方送了钱或者一两个月觉得应该送了。钱一般都是包在烟盒里,或者放在袋子里,送钱的地点,一般是在办公室,有两次去了所长市里的家中。送钱一般是几个人一起去,他们觉得最好有个见证,不然送钱的人报虚账怎么办。

由于对方也没有闲着,也不存在让步的可能,据说也是送礼和请吃饭,这样的时间一晃过去了一年多。J某作为一线作战人员后来都觉得实在撑不下去了。

四、以“硬”碰“硬”:拿下建房的承包权

建房的事情一拖再拖,而拖的策略是政府在与村民打交道经常使用的策略。首先“拖”可以让双方竞争建房的当事人可以给国税所领导送礼、请吃饭。再者“拖”也显示出政府机关的权威和自由载量权的威力。当事双方经过私下的与政府官员的沟通,越发感到紧张。不知道领导“葫芦里卖的什么药”,而政府官员总是以上级机关没有审批项目、规划局没有立项、审批出问题、资金不到位等等各种理由搪塞。

一天,J某听司机说,镇国税所领导已经把建房的事情委托给对手M某了,这无疑是一发重型炸弹。J某赶紧召集Z组长、L某、G会计商议对策,最终大家一致认为实在不行也得硬着来,软的不行就玩硬的,具体就是由J某出面购买一车黄沙、一车大石子放到现在的镇国税所门前,这个策略的意义在于:首先可以让对方知道国税所领导已经把工程许给自己,给外人造成事实上的建房假象;再者也让镇国税所知道,离开了建房土地的所有者——村里的组集体,你是干不了的,给你一个下马威看看。

当天晚上,J某就打电话给拉石子和拉黄沙的个体户联系了一下。第二天,一车黄沙和一车石子被放在镇国税所大门两边的空地上,中间留下可以通行车辆的通道。据J某事后回忆,这一“硬招”很好用,村里的居民都以为J某已经事实上拿到了建房的承包权。镇国税所领导在后来的接触中也说,“你们把我害苦了,那边逼的更紧。”原来当时镇国税所领导考虑到J某没有营业执照,而M某有注册资金30万元的个体营业执照,并且M某让镇领导给自己打招呼,所以自己是倾向于让M某承包。现在所长直接坦诚的说,“你们把黄沙和石子放在我们大门口,的确将了我们一军。但是如果你们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我也可以直接告诉镇领导,你们现在这边已经把原材料准备好了,我也没有办法,不然自己夹在中间很难受。另外县国税局需要小范围竞标,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很麻烦,你们回去后需要准备房屋预算书和营业执照,如果有这两样,估计很快会有结果。”

J某知道了其中原委后,召集合伙人前来商议。大家最终一致协商可以租借一个个体营业执照,G会计说他有一个朋友在县里做工程预算,也有建筑营业执照,如果大家同意的话,由他出面租借营业执照并且让他做预算,给点预算费用就是了。就这样G会计把营业执照和预算的事情办妥,最终L所长统一把承包权给J某他们的建房小组。

五、猫腻所在:招标和预算的学问

在许诺工程后,招标变成了一场没有竞争的游戏,因为只有一家投标方。M某得知后,也没有做任何反抗,因为即使让他的朋友镇长出面,但是得不到建房土地的合法“看护者”村组长的支持,拿下工程后,如果村组长让村民前来闹点事情,也是很麻烦的,现在不如早点撤火,损失一点钱也是自己当初没有考虑到村组长的利益导致的,以前的花销只能是自认倒霉。在农村的气场里,“愿赌服输”是永远的真理。

J某在运作预算,最终与预算员谈妥价格,做预算3千元,租用营业执照3千元。在预算的过程中,主要是做土建工程与工程编制依据,包括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消耗量定额、采用清单计价、材料价格、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的取定依据等。对于预算一般来说是不要太高也不要太低,要恰到好处,J某告诉笔者说。镇国税所建设的新房是呈“L”型的东房和西房,整体都是一层,东边建大门,建筑面积共计500平方米,当时预算的单价为400元每平方米,总价约20万元。最终镇国税所上报给国税局和规划委、建委的预算按照380元每平方米来执行。

对于预算,J某告诉笔者,这里的学问也是有的,每一项都要有虚假夸大的成分,不然的话就挣不到钱了,但是价格也不能高得太离谱,因为上面还需要审核。比如一块砖头,当时市面上是一角钱一块。但是砖头需要运输、保管、损耗等,所以一般需要上浮到一角六分钱一块。钱就是这样挣得,预算的虚高也就是这样形成的。

预算上钱不能太多,但是有些钱也需要加在上面的,比如跑腿钱,还有就是为了竞争建房资格的前期投入,比如请镇国税所领导的饭钱以及送礼的钱,这些是不能明说的,虽然这些不是应该在成本里的,但是这些钱不能白掏,也需要从其他方面加在成本里的。预算的数目,其实镇国税所领导心里也有一笔账,他不能只考虑实际的预算数字,如果不给工程方预留一些利润,会存在偷工减料的隐患,最终房屋质量有了问题,验收不过关,自己不好开脱。对于预算的数目,J某也有自己的算盘,根据多年包工的经验,事前他已经粗略算出工程量和需要花费的工钱等,减去为承包工程的花销费用(主要是吃饭和送礼),如果不预留一些可观的利润,那预算也是白报,自己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在利益共谋机制下,镇国税所领导坦言,他也给上级机关领导通过关系说明情况,让预算顺利过关。建房涉及各方利益合谋下,预算顺利进行,招标取得成功,随着工程协议的签订工程开始了。

六、不是结尾的结尾:工程进展及善后事宜

当时J某自己有建筑队,由于大部分人员在外地不方便回来,同时也为了不让其他合伙人认为自己在工程里有猫腻,于是采取了转包的形式,把工程转包给了村内另外一个小包工头A某,但与Z某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采用预算的形式,而是用当地通俗的算法,既按照一间房子多少钱、房屋的面积有多大、院墙有多长等进行计算。当时的市价是每间房子500元,总共10间房屋,共计5000元。共有20多名工人干了25天,建筑工人中大工每人一天开20元,小工开15元。小包工头赚钱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工人干活进度的快慢换取利润的多少,因为工人是按照干活的天数开工资的,多干一天就意味着少挣所有工人一天的工资。镇国税所和J某之间的工程款按照工程的进度分三次支付,刚开始的启动资金由J某自己支付,随着工程进度的加快,第一次在基础设施建好后、第二次在楼板上好后工程款如期拨付,工程结束后,上级国税局和建委等单位前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第三次支付余下尾款。而J某和A某之间,工程款是等工程结束后才付清,A某平时只给工人一些零用钱和暂借工资。

工程建设过程中J某和合伙人之间的往来账款和以前为竞标花费的钱款,由G会计负责记账,以其他两人签字的形式表示可信,然后两天一对账目,确保不出现差错,所有的账款都等最后算账。最终付清A某的工钱、前期吃喝送礼费用、建筑材料费用、营业执照租赁费用等,剩余4万元。J某、Z组长、L某、G会计作为合伙人每人分到8千元,司机Q某分到3千元作为报酬。

二、镇国税所“改建办公用房”事件讨论

讨论一:“基层豪强化”——基层社会规则与灰色利益链

对于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美国著名学者杜赞奇认为,除赢利型国家经纪外,在华北农村(1900-1942)还存在着“保护型经纪”,即“村庄自愿组织起来负责征收赋税并完成国家指派的其它任务,以避免与赢利型经纪(村民认为他们多是掠夺者)打交道。”杜赞奇站在农民的立场上以利益保护为区别标准,划分出赢利型国家经纪和保护型经纪两种理想类型。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进入新世纪的广大农村已经不存在保护型国家经纪,而且还由于国家权力的虚空状态而出现赢利型乡村经纪。笔者不想否认农村选举等自治制度的安排的初衷,但是效果在一些乡村并没有出现理想的结果。可以说随着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逐步深入到农村基层社会,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国家安排下,逐步让乡村赢利型经纪人员合法化、制度化、利益化。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乡村赢利型经纪人员的出现,并非完全是国家政权延伸至基层社会的产物,既是现代形态的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同时也取决于基层社会是否存在较大范围的获利空间。乡村赢利型经纪人员的出现,当然也是利益驱动的结果,不过由于其成本付出的低水平,所以,哪怕获利的空间很小,依然是“合算的”和“合法的”。另外一方面,乡村赢利型经纪人的出现,也是因为乡村社会民间权威力量的弱化,所以其可能采取以保护型经纪人员面目出现的策略,行赢利之实,而这并不等于说其具有“保护型”与“赢利型”经纪人员的双重身份。

学者吕德文指出:

近来的基层治理失序、权力失控主要表现在渐渐形成了庞大的“灰色社会”,其成员主要包括半正式的行政人员,赢利型的基层领导人,不法商人,“混混”等,他们既非传统的保护地方利益的精英,又非维护国家利益的体制精英,而是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地方豪强”。在地方资源资本化的过程中,“地方豪强”采取各种手段承包工程项目,积极承接国家向地方的利益输送,他们往往通过各种巧妙手段攫取公共利益,强占他人权益,隐蔽地控制地方社会。而一些享有资源和地缘优势的地方成为资本的宠儿,不法官员从中寻租,基层官员为了自身利益,也倾向于默许甚至借助“地方豪强”的力量,采用非正式的手段治理社会,为了实现政绩,甚至不惜执法犯法。[②]

本案例中,乡村的组长利用自己的有限职权进行无限扩大,扮演着乡村混混的角色,无论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盖工厂补偿还是后来镇国税所建造公务用房事件,都把乡村地方资源转化为个人谋利的工具,并在此过程中赚取利益。这些乡村混混占据着乡村自治公职,往往很多是家族、宗族、豪强的代表,可以称他们为“地方豪强”,这些“地方豪强”采取各种手段承包工程项目,积极承接国家向地方的利益输送,他们往往通过各种巧妙手段攫取公共利益,强占他人权益,隐蔽地控制地方社会。“地方豪强”往往与地方黑势力、乡村混混以及政府官员等利益相连,共同组成基层灰色社会。

有学者通过研究东北四所监狱的“民事转刑事”案件中的犯人的问卷调查和结构性访谈(储卉娟,2012),认为现在乡村社会,存在着一类既标志着民间秩序整合力量在某类情境下的失败又没有被国家法系统处理和吸收的特殊纠纷”,在传统的民间法和国家法遮蔽下的“强力人士”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凸显和对权力的垄断,“强力人士”“豪强化”向下瓦解传统秩序的力量,向上瓦解着国家法秩序的合法性。从而导致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双重失灵。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农村基层社会运转规则里,早些年有学者已经注意到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在家族势力观点里,已经有“力量”、“拳头”的说法,目前在新世纪广大农村虽然宗族、家族的影响在历次运动化打击下依旧顽强的存在着,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对乡村基层社会进行掌控,决定着乡村基层社会社会规则的使用。本案例中。J某、Z组长、L某、G会计作为合伙人,组成利益共同体,利用自己的地位、声望、权威,甚至是“不规矩”的规则,如在政府部门门口放置沙子等堵门行为,利用此种规则演示着“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学法则,最终达成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遵守规则且具有良好资质的建筑经营者最终没有得到利益。

讨论二:灰色利益链条的主体——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

在笔者研究的改建办公用房事件中,乡镇基层政权与村庄精英展现的是合作的一面,村庄内部精英呈现出既分化又合作的状态。村(居)民小组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自治管理的最基本单元。而村组长Z某作为村民自治体制下的“被选举人”,并没有被目前国家的法律框架所认同[③]。一般情况下,村组长都是村委会指定的利益代言人。可以说当前一些基层官员已经异化为“厂商”性质,有强烈的逐利动机,利用自己掌握的地位、资源占有国家资源。“地方豪强”与不法官员这两个食利阶层有明显的合流趋势,或者豪强慢慢“政治化”,成为基层行政中的新代理人,或者基层官员“去政治化”,成为灰色利益链条中的一环。他们构成稳固的利益联盟,是灰色利益链条的两个主体。基层政府官员一般提供政治上的支持,比如支持某人参选村委会并当选,对于为完成乡镇政府事务的村委会侵害村民上访行为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打压。可以说基层政府官员属于政治精英,政治在这里主要是指政府权力,村民自治权力不在此范围之内。他们手中有权,利用政府公共权力,甚至调动派出所等执法部门进行。村委会委员虽然属于更低一层次的政治精英,但在实际生活中作为“经济人”,把追求经济利益和家族利益作为自己的主要目标。目前各地报道中的“贿选”事件络绎不绝,可以解释这些参选村委会人员的实际获利基础行动。因为按照现在的实际情况,当选村委会一个月也就是三四百元的补贴,这些补贴远不能补偿“贿选”的成本。在这里,赚取现实经济利益成为他们参选的主动力。这些人虽然具有家族宗族势力,但是如果没有经济做后盾,说话也是没有底气的。在N村周边调研中,笔者明显感觉到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在其所在地的村庄,其在经济上都是数一数二的,具体表现在开的车、住的房、吃的饭、穿的衣等等。

作为基层政府官员的政治精英和作为法定的农民代言人的经济精英,在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办理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性事务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利益契合性。基层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末梢,受“天高皇帝远”的思维和国家行政权力层级多的影响,基层乡镇干部在工作之中,很容易在压力型体制下与乡村基层自治组织以及精英阶层联合起来,产生利益合谋,结成利益共同体。基层政府大规模的财政转移支付及主动的招商引资,又强化了基层的隐性权力,它们掌握着大量的国家政策信息,还部分掌握了分配国家资源的权力,让它们拥有了“选择性政策执行”的权力,有更大的空间进行弹性行政,为基层食利阶层提供利益输送。甚至有的地方为了弥补基层行政力量的不足,“地方豪强”被纳入基层权力的运作过程中,比如,吸纳他们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引导他们成为自治组织的领导人。

在政治官场中,官员与基层百姓的交往或联系,一般在遇到“事件”的情形下,会结成一种社会关系网络,从而形成一个一个的“小圈子”。 两者完美的结合,是目前基层社会不争的事实。从根本上来说,当前的基层社会利益格局是以基层权力为核心的利益网络。建房事件中,当地国税所的领导与村委会组长的利益联合才最终促成利益的最大化。

讨论三:熟人社会情境下的“潜规则”与腐败空间

规则分潜规则和显规则。潜规则自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进行考古式的深入分析,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在社会生活中,相对显规则而存在的潜规则对社会生活的支配,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这种潜规则的支配作用,不仅存在于商业活动领域中,也存在于“熟人社会”中,甚至相当程度地存在于官场中。在一些地方,如官商勾结、官煤勾结,事实上已经由这些潜规则形成了一种相对系统的“另一种秩序”。而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主要镶嵌在以家庭、家族或乡土为单位的小规模、高同质的网络结构内部,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内部成员对公共精神关注的狭隘视野,难以形成强烈的吸纳能力和开放心态,难以形成相互之间的最大认同和接纳。熟人社会按照常例应该是规则明显的社会,潜规则理应没有生存的空间,但是在案例中潜规则大行其道。

潜规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按照该领域内成员所默认的某种行为方式行事的潜在的游戏规则,具有秘密、潜在、默契、不便言说、未作正式规定却心照不宣等特点。在许多地方,遵循某种潜规则游戏,往往是某个成员进入特定群体,被接纳为该群体成员,或取得信任、办成难事的前提。如果在遇到“事件”处理时候,你不遵守潜规则,那么会被认为“另类”,事情得不到解决,最终被淘汰出局。所以本文中J某在日常生活中与镇国税所领导的阿谀奉承、请客送礼成为一种风气,也可以说,在那里已形成了一种为官或人际交往的潜规则,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在本文中,存在着诸多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整个建房工程可以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法人,但是由于得不到地方乡村势力的同意而作罢;大型基础设施需要招标,但是招标对象只有内定的一家;标底一般都是保密的,但是镇国税所领导与J某事前知道标底,所谓的发出具有3个有资质的发投标邀请书邀请竞标人变成了空谈;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工程竞标成功后的转包工程等等。

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在《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文中提到,“久而久之,腐败开始成为一种人人都要去适应的生活方式,甚至开始成为社会中一种被人们接受或默认的价值”。有学者指出,可以说,当今发生的与公共领域权力相关的腐败犯罪都与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非理性特征有关。例如,对权利请求者而言,为了谋求某种利益(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必将在人情面子方面做工作,行贿不可避免;对于权力掌控者而言,在使用权力的时候,由于人情面子的原因,往往“身不由己”地去枉法行政执法、枉法司法裁判、索贿受贿。可以说,传统社会关系的非理性已经成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等腐败犯罪窝案的最为重要的社会文化因素。 

三、“平静”的“问题化”村庄

“问题化”这一概念来源于孙立平教授的一篇文章。他在文中指出,“作为研究者我们很难从村民的相互称谓、抽烟、聊天等平静的生活场景中,洞悉和研究村民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当有事情的时候,才能看出谁和谁近、谁和谁近。只有在这样的时候,真正的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地展示出来”(孙立平,2002)。在本文中,“问题化”村庄就是指这样“有事情”的村庄,即存在干群冲突的村庄。在“有事情”、“存在法律矛盾纠纷”的村庄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乡镇、村庄和农民之间的各种关系都被激活凸显出来。而所谓的“平静”是相对于冲突而言的,自马克思以降,“冲突”一语在解释社会现象过程中可谓作用甚大,笔者所言的“冲突”主要表现于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发生暴力事件,村民也可以向上级机关上访、去法院诉讼等。在弄清楚“冲突”的含义后也就意味着“平静”含义的明晰化。所谓“平静”的“问题化”村庄也就是虽然村两委与村民之间有矛盾产生,但是没有上访、没有诉讼,甚至村子内部之间的争吵都没有的现象,有点像福柯所讲的“无名者的生活”,或是王小波说的“沉默的大多数”的状态。

一、案例背景解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获得耕地经营自主权后产生了极大的生产力解放,促进了农民生活的水平提高。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驶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国内生产总值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势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随着费用负担的过多征收,造成了村民与基层政权的冲突矛盾。与此同时,一些深层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社会稳定问题,许多学者在调查了部分村庄的基础上提出了“干群冲突”等问题,如于建嵘先生的著作《岳村政治》及发表于《战略与管路》2003第3期的论文《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此外还有《乡村中的权利、利益与秩序—以东北某“问题化”村庄干群冲突为案例》等文章,把非常敏感的“农民抗争”提到知识话语层面上来,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笔者认为此之“冲突”还是相对很少的,非普遍意义;这些“农民抗争”的案例事件可以作为从广泛意义上观察其他“平静”的“问题化”村庄为什么没有引起严重“冲突”的一种参照物,也就是说相对“平静”状态下的村庄,如何形成“平静”而没有“冲突”?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根据以前研究的方法,本文选取的豫村,也是属于处理过的村庄名称。豫村属于城乡结合部的地理特征,使它于一般农村有相异之处。村庄与城镇联系紧密,交通方便,信息流动量比较快。此村有400余户,1400多人,杂姓村居,其中赵、张是大姓,各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豫村利用自身地理优势寻求经济发展。其中土地这一集体资源,因其地理和自身价值慢慢走向自身价值的商业实现。尤其重要的是,1978年前豫村的土地归公社大队所有集体种植。1984年后,随着公社的解体,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到新世纪的2010年左右部分耕地被村委会以集体的名义收归村集体,当时的理由是集中土地,可以把土地“租”给开发商招商引资,发展集体经济。

面对收回耕地的集体决定,村委会同时承诺让大家过上好日子,当时只有少许人提出不同意见,但最终没有抵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这些年村委会账目从来没有公开过,村委会承诺的“红利”村民们也没有分到。眼看着土地被盖起了商品房,办起了工厂,种植了花卉、草坪、蔬菜,村委会成员富起来了,但村民的口袋却没有鼓起来。村民之中部分能人利用各自的“本事”和便利的资源各显神通,日子勉强过得下去。也不知从何时起,村里开始一度有人以“上访”的名义组织村民去乡里、县里、市里“上访”,但是每次都没有“结果”,依旧没有让“红利”分给村民。后来部分村民也许是灰了心,也许是主动忘记村委会的“红利”承诺,也不管不问不搀和“上访”事情,好像土地本来就不属于自己经营权,是局外人一样,形成“沉默的大多数”,这样的状态的确令人耐人寻味。在这样的状况下,同时还存在一小搓人利用“上访”之名但是不以去乡、县、市之实,获取一定的利益,让很多人既恨又羡慕。

二、案例的分析与述说

按一般理论分析,因权力介入利益分配一般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均,但是干群冲突不明显或没有,部分群众声称“上访”,但从来没有真正的“上访”发生,各自看来相安无事,“和谐”的存在一个乡村之中,需要认真分析原委。

1.关于假“上访户”行动逻辑

按应星《大河移民上访故事》一书的观点,“上访”是在自己既得利益受到侵权前提下做出的理性选择;之所以说是“理性”选择,是因为通过其他方式如诉说等解决不了或即使解决了成本太高,而“上访”花费很少(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一旦被领导重视,旋即解决问题。但在豫村被称之为假“上访”者看来,这被当作一种和村委会讨价还价取得直接利益的手段之一,也就是以“上访”为由,向村委会“要挟”。发起人不想或压根没有想真正去“上访”。刚开始招数很奏效,在村委会看来害怕一些违规事情一旦被揭露出去,对自己不利,但是到后来,这种“上访”演化成“上访户”与村委会的默契,并不是每一年都要去通过上访来“示明”,而是隔一两年述说一次,村委会对这些所谓的“上访户”也不进行压制。其实村委会心里也明白“上访户”不是真正的去上访而是想谋取现实的利益。有意思的是“上访”的主体也只是赵、张大姓的某些有实力的家庭出面,一些小姓是不参加的。一些小姓村民在调研中说,“小姓没有强有力的力量去对抗强大的村委会,不敢去学他们大姓家族”。在这样的默契下,村委会用少许的金钱(比实际分的要少得多)拉拢这些大姓“上访户”,达到利益的“共谋”,这样两方的心理双方都明白,形成“双赢”的局面。在互动博弈中,双方的人情面子等日常准则和民间观念引入其中,比如说“上访户”不能每年都提去“上访”,碍于面子只能隔几年提一次,而村委会也把金钱当作顺水人情,起到分化瓦解拉拢的作用,这样长此以往双方不至于发生大范围冲突。

2.小姓为什么不参加“上访”?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在豫村小姓怎么不团结起来去“上访”呢?或间接和村委会对着干。村民的解释是风险太大,自己不想惹事,也不敢惹事。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告密者” (他们称之为“村汉奸”) 。上世纪90年代初有一次“上访是小姓组织的,也不知怎的有人告了密,其中不少人收到恐吓的电话,还有一个上访的实际策划人在家中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后来报案也是不了了之。”结果“上访”没有搞成,自从那一次打人事件发生后,小姓族群都各自为政,形成人防备人的状态,再也没有组织起来。“人与人没有知心话可以说”、“见面也就是打招呼”成为村民访谈时常表述的话语。这种局面是一种“陌生人”社会的表征,破解了所谓的“熟人社会”概念。可能的解释是,除了人与人因告密形成不信任以外,也是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如齐美尔笔下的“城市陌生人”的概念。另外随着城镇化进程,不少家庭干起了小买卖,还有很多人外出打工,也加剧了村民之间的不交往,正像一些村民所言“自己整天呆在商店里,很少与别人打交道”。人与人的关系在豫村成了“原子化”的个人,小姓无力组织去“上访”,对于国家赋予的廉价“民主”可望不可即。

3.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的角色

于建嵘笔下的“农民有组织抗争”形成的重要原因是有一些“领头人”,一些“减负组织”“农会组织”的领导;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故事》中的许老师的出现使上访规范化、策略化、有组织化,社会学理论称他们为“精英。“精英”有多种,如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宗教精英、礼仪精英等,笔者主要分析豫村中突出的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是一些人从事经商且有一定的固定收入和公司组织,如在县里开办的某某建筑公司、食品公司、运输公司等,对于他们来说有很多的经济资本,在这个前提下也有不少的政治资本,如有更多的和基层政府领导接触的机会,如果这些经济精英想组织一些对抗村委会的事情是很容易的。同时他们的加入也会使小姓“上访户”的预期更明晰,但是他们没有去做,因为“划不来,这些钱对于我来说算不了什么”,“和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可以看出经济精英们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他们的选择是很“理性”的,不愿意“趟这趟浑水”。

笔者说的“政治精英”是一些党员(包括退伍转业军人,他们一般是党员)和村委会成员。在豫村,党员的特殊身份是与利益相关的。村民们都承认党员是有“红利”发放的,对此很多人抱怨,但正如“上访”形成的局面一样,没有人能用正式的途径表达出来,这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没有人去怀疑它的合法性,因为“怀疑了也没有用,还不如不去想呢!”。

通过以上分析看到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的角色决定了他们的“理性”选择,经济精英是局外人,利益太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政治精英身在局内,是利益既得看(虽然比本来应得的要少),毕竟“拿了人家的手短”。如此形成利益“共谋”的局面,没有给于建嵘和应星笔下的“上访精英”的存在留下空间和缝隙。

4.村民对基层政权及上级政府的态度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于基层而言,在1949年以前不甚明显。按照传统说法政治“双轨制”、“历代皇权止于县”,皇权没有那么大的力量渗透到乡村,而靠地方上的乡绅利用乡规民约或族规家法来管理乡土社会。1949年以后国家在农村通过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结束了地主乡绅在农村中的统治,通过逐步推行提高合作化及公有化程度,国家把乡土社会整合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土改、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化有力地冲击和改变了农村基本组织和控制方式,一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在全国的推行。政策的传达、税费的收取、秩序的维持等都交由村委会来处理,而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基层的触角往往不直接介入到农村,而是借助村委会的村民自治法律地位和正当权力介入乡村,这样一方面使村委会代替基层政府和国家政权成为村民们斗争的予头;而另一方面也使村委会权力具有很大的自主收缩性,能为自己谋取私利提供合法身份。在豫村村民在对村委会失去信心后,按一般人的思维会转向乡镇基层政权及其上级政府进行“上访”,但看到的事实是“我们也不太信任县乡两级政府,他们往往是一起的”,“到省和市里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但这是很难的。”

村民们反映几任村主任和村支部书记都是上面指定的,即使在村民选举时真正选举的最终也当不下去。乡镇政府规定村主任必须是党员等条件极大的限制候选人的范围,并把真正代表村民的候选人排除在外,剩下的党员群体又是一个利益封闭群体,不容许别的“外来人”染指权力。因为在农村发展党员成为村委会事实上的一项重要权力,十年以来,村里发展的党员屈指可数,发展的党员大概是以下两类:一类是村干部,另一类是村干的直系亲属。而村党支部书记是由党员大会选举,更是党员利益群体内部权力分配,与非党员村民无缘。可以看出乡级基层政府在村民自治中本来是指导的角色,现在却变成直接的上下级指派关系,乡级基层政府的角色完全走样了。

以上分析是村民们通过非正当或正常的途径在“争取权益”,事实上国家在设计政治体制时也考虑到村基层问题,也有他们设计的理想模式村民自治这一正式的途径选出当家人来代表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豫村自1986年推行“村民自治”以来至2004年共经历了四任村委会,但是只有在进入新世纪后的两任是选举出来的,从每次选举的结果来看是没有多大效果的。笔者以2006年的那一次选举为例说明村民选举的嬗变。这一次选举总共进行了三次,第一次选举是真正的村代言人,但是上级不同意,其实这个人是小姓,迫于上一届村委会的压力也不愿意干。第二次选举是弄虚作假的。因为一些候选人串通一些大家族拉选票。在选举大会散会后才统计选票,唱票的人也是村委指定的“自己人”,这一次的选举遭到很大的非议,上级也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于是又进行一次选举;这次选举的结果和第二次差不多,出现了三分之一的弃权票,一些村民也是不想让一些不守法、道德败坏的人上台,但出于无奈,只好“弃权”,“以选票的少来讽刺上台的人”。但是这一次参加选举的人也是最多的,因为事先有候选人在前夜曾委托信任人到各家游说,假以利益,说之利害。一些村民怕遭报复才参加的,在村民看来也是没有办法的选择。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完全“嬗变”,在乡政府的干涉下,村民自治的初衷“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实际中成了乡镇政府在农村的进一步延伸,担负着执行一级政府职能的组织。这恰恰是村民自治的悖论。

四、“平静的问题化”村庄背后的权力、利益与秩序

从以上描述和分析大致可以看到豫村作为一个“平静”的村庄存在,里面虽有很大的利益分配不均,但是由于种种非正常原因,让他们没有发生“冲突”的一面或过激的行为,而相反形成一个可以促“和谐”的共存局面。在这一稳定秩序下存在“政治空间”,即村干部具有按照个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这个“自由”政治空间内村干部利用钱财、拉拢、打击“小撮人”、恐吓等技巧分化瓦解,对于一些所谓的不听话的少数异己分子,也采取非正式权利,如暴力威胁等方式压迫稍有反抗的群众。正是上述图景构成了基层灰色治理模式的内容,至于其后的秩序形成如下:

村委会成员用血缘关系形成一个关系紧密的利益网络圈。可以说“原子化”的个人为村委会利用血缘关系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网络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传统乡村社会,家族、村落和宗教等传统因素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层,担当着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功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渗透的日益深入,家族、宗教等村庄内部传统的地方规范逐渐瓦解,农民的思想、价值观日益多元化,村庄对农民的约束力逐渐下降。正如贺雪峰所言:“农村社会从头到脚,从外到内,从物质到意识,从观念到价值,都被彻底地卷入到了现代性的大潮之中……村民成了只注重短期经济利益的原子化的个人,成了丧失价值生产能力的经济动物。”在乡村中,相对于“原子化”的村民来说,一小股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就显得异常强大。其次利用业缘拉拢团结党员精英,以巩固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一些危害村庄秩序的村民,又利用权力,在整个利益分配系统中,成功地从村民中划分出一部分,扩大了以自己为中心、以利益为支配原则的关系网,这部分人有时又充当“告密者”,从而分化那些已团结起来的“不满利益集团”,又有效地支持了村委会在村中的权力格局。在以上种种策略技术下形成稳定的“平静”的秩序,剩下的只是“沉默的大多数”。

在“平静”的“问题化”村庄背后隐含着利益的分配。耶林曾说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在豫村利益既得者已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个封闭集团,村委会利用权力,运用不同的分配形式和技巧,把村内本来按公平原则分配的结构分化为多层次不平衡的利益结构,这一结构让村委会干部、党政精英获取一定的利益补偿;另一方面,不同身份的村民处于不同等级,有效地分化瓦解了村民的凝聚力,维持了村庄的正常秩序。村支部书记由上级任命,从村庄正式组织权力分配上看,村委会主任也需要听村党支部的,而村党支部党员大会成为真正的权力议事机构,而成为正式党员需要利益群体程序化的权力同意,把一部分人排除在“党员大门”之外。“党政精英”通过政策的“变通”或“异化”使利益群体封闭化和相对固定化。而在村民自治体系下党员和干部身份可以重叠、可以相互转化,而对于村庄部分群体而言处于利益“绝缘体”之外,利益集团在地位上、经济上、权威上等事实上公开或“半公开”占用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政治社会经济资源的垄断性和分配不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庄、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村民少有发言权的基本原因。

部分村民从“维权型上访”向“谋利型上访”的转变。在当前的学界,主流的农民上访研究都是在维权话语主导下展开。“民主”、“权利”、“抗争”、“利益表达”时常成为学者们在进行上访研究时不假思索地到处粘贴的标签。而也有学者指出“受国家发展战略转型、干群互动模式和压力型信访治理机制的影响,在当前乡村社会中,以谋求利益为主要动机的谋利型上访开始凸显并呈现出蔓延趋势。在此基础上,还涌现了一批上访专业户群体,对基层信访治理工作构成了极大威胁,上访产业渐趋雏形。”[④]本案例展示的一些所谓的“假上访户”借助相关的国家关键节点进行以“上访”为名谋取一定的利益。这些村民的主体也是一些大姓家族,而不是谁都可以“踩线”上访的,其行动逻辑虽是为了利益,但是与村干部而言都是基本上“心灵相惜”的。在互动博弈中,其行动逻辑也都基于双方的人情面子等日常准则和民间观念。对于村干部而言,一些村庄公共资源起码可以在这样的默契下,去拉拢这些大姓“上访户”,达到利益的“共谋”,起到分化瓦解拉拢的作用,这样两方的心理双方都明白,形成“双赢”的局面,长此以往双方不至于发生大范围冲突。

“沉默的大多数”及其《大河移民上访故事》矛盾冲突的解释。在豫村,小姓家族和大姓家族中“不得志者”及其他未得利益者,构成了“沉默的大多数”,他们安于生存现状,对于他们来讲,靠上访争得的利益会让自己现有的利益都会保不住,在这种思维影响下,他们选择了“逃避”,作为局外人,不参与、不争端、息事宁人。他们不求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但是他们却认为自己的选择是理性选择,或者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其结果往往是自己还能存在这个村子里。村民往往想的是“在一个村里面,低头不见抬头见,搞不好,会鸡飞蛋打,竹篮打水一场空”“得到的没有失去的多”,在经济学家中被称为“预期不明显”,在法学家眼中“得到正义、失去一切”,也许有人会说在豫村怎么就没有出现《大河移民上访故事》中那样团结的村民,勇敢的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局面那?法律权益和权利意识为什么那么淡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比较的前提是不平衡的。《大河》中的村民反抗意识的强烈,是因为利益的侵犯已经危害到他们的生存最低保障了,而豫村村民大都有一定的财力,虽然没有土地,但是依靠打工也可以挣到一些钱,生活还过得下去。比起《大河》中村民处于最低保障线,他们的风险更大,预期更不确定。也许正是这种两极分化的状态,两种张力的存在才更能说明基层社会的复杂性。这样“沉默的大多数”,在他们的生存世界和解释空间里是“理性”的选择,作为局外人无法述说他的对和错。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权力介入分配系统导致了不公平的产生,他们盲目的向往改革以前的局面,对现实社会虽憎恨但很无奈。从村民对他人、政府、社会、国家的态度来看,他们对政府与国家失去了一些信任,进而对改革前产生了留恋。

五、简单的结论

通过上述案例的考察和研究分析,笔者发现基层灰色治理以及相关联的利益分配不均是“问题化”的根本原因。豫村每个人都存在“气”,只是这种“气”没有聚集在一起,但是作为矛盾的爆发点,却又是危险的存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的土地集体收回,加剧了利益主体的分化,但是社会需要一个稳定的秩序,这种秩序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能够保证各利益主义的利益需求在博弈中保持平衡。但是在笔者调查的豫村却没有出现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冲突”,却出现了“平静”的状态,村委会利用各种权力技术拉拢分化各利益集团、分散村民力量,形成以村委会为核心、以党政精英为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以一部分的经济精英和大姓家族“声称上访”为其保护层的利益集团外围组织,而广大村民排除在利益之外却接受现实的局面。国家推行基层民主的村民自治“在传递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的利益分层也影响着制度安排的绩效,但是,国家制度设计与乡村社会的制度规则事实上发生许多变异,国家的乡村制度安排到县一级就开始发生分化。”[⑤]国家推行的政策被规避抵制的现象时时发生。

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过程是乡村社会关系“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乡村社会基本政治主体正在实现从“家庭”到“单位”,再到转化为“原子化”的个人,这种身份的变化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造成的经济独立,村民被“分化”形不成集体力量与强大的基层权力相对抗,成为市场经济政策现代化下的悖论。此种经济独立背后,一旦村委会不是以集体利益为存在理由,其行动逻辑不是让村民富起来,而是异化为自己和周围利益圈子先富起来,甚至是看别人富起来眼红,进而采取各种非正规手段直接从村民身上攫取利益、掠夺资源等,就会成为黑恶势力,形成基层灰色社会,危害一方群众安危。

乡村干部的角色之变的确耐人寻味,税费改革后,国家逐年加大对农村的资源输送和财政支持,但是这些资源和资金能否到有需求的农民手中呢?事实上在大量的国家资源往基层输送过程中,基层社会的资本流动越来越活跃,地方资源资本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那些或明或暗支配资源的“强人”和“狠人”获得了迅速崛起的机会,基层因此形成了一批食利阶层,并催生了灰色利益链条。村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由传统保护人和代理人的角色中逐渐转化,构建了一个新代理人体制。与传统的代理人体制根本不同的是,新代理人体制主要是依靠灰色利益链条连接起来的,代理人经常在基层权力和民众之间寻租,不再受意识形态、法律和地方性规范的规制,那些黑白两道通吃的“地方豪强”逐渐成为一些基层官员的宠儿。近来的基层治理失序、权力失控主要表现在渐渐形成了庞大的“灰色社会”,其成员主要包括半正式的行政人员,赢利型的基层领导人,不法商人,“混混”等,他们既非传统的保护地方利益的精英,又非维护国家利益的体制精英,而是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地方豪强”。[⑥]

在这一过程中,村民究竟觉得生活日益提高还是下降只能凭其自我感觉,而不是靠官方数字的公布发布。虽然很多学者认为这一转变体现的不只是一种政治单元的转变,更多的是对广大个人民主权利的承认。最后,转型时期村庄在资源分配不均情况下是“冲突”还是“平静”,不是以“利益分配是否均衡”为根本原因,而是由村委会权力运用的策略、技术以及是否影响村民的生活水平、获得预期利益、村民对自身所处秩序合法性的认定等因素综合决定,而不是简单的“为权力而斗争”和“为气而斗争”所能说明的。

作者:蒋伟涛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目前任职于北京市委统战部。联系方式:13141368273

参考文献:

1. 陈峰,《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载《社会》2012年第1期。

2. 杜赞奇著,1995 , 《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 - 1942 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3. 董海军,《乡镇干部群体的角色实践及其弱势化》载,《社会》2005年6期。

4.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2000年,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

5. 孙立平、郭于华,2000 , 《“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 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 期。

6. 孙秀林,《村庄民主、村干部角色及其行为模式》,载《社会》2009年1期。

7. 杨善华、苏红,2002 , 《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乡镇政权》, 《社会学研究》第1 期。

8. 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0 年版。

9. 储卉娟:《从暴力犯罪看乡村秩序及其“豪强化”危险——国家法/民间法视角反思》,载《社会》2012年第3期。

10.吴清军:《乡村中的权利、利益与秩序—以东北某“问题化”村庄干群冲突为案例》,载《战略与管理》20002年第1期。

11.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12.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出版社,第442页。

13. 吕德文:《基层权力失控的逻辑》,载《南风窗》,2012年第14期。



[①] 转引自陈峰《连带式制衡——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机制》,载《社会》2012年第1期。

[②] 《基层权力失控的逻辑》,吕德文,载《南风窗》,2012年第14期。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而没有规定村组长需要选举。

[④] 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⑤] 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出版社,第442页。

[⑥] 《基层权力失控的逻辑》,吕德文,载《南风窗》,201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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