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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
 
更新日期:202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32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国外研究现有文献对管理者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分析。1.资本市场交易假说,指管理者在公司即将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通过股权

 
 (一)国外研究
现有文献对管理者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分析。
1.资本市场交易假说,指管理者在公司即将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通过股权对外并购时披露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LangandLundholm,1993)。
2.公司控制权争夺假说,指为了避免由于公司的盈余或者股票回报较差而发生控制权转移,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来降低公司股票被低估的可能(Brennan,1999)。
3.股票薪酬假说,指管理者为了避开监管者对内部交易的限制而自愿披露私有信息以实现买卖公司股票的目的(AboodyandKasznik,2000)。
4.诉讼成本假说,指管理者有可能为了避免由于披露不完全或不及时引起的诉讼而增加信息披露,也可能为了降低诉讼风险而减少对公司前景预测的信息披露。对于自愿性披露,有学者认为,管理者需要权衡的成本包括诉讼成本和公司机密信息泄露的代价。
(二)国内研究
首先,中国企业的管理者可能为了降低融资成本而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但是资本市场交易假说忽略了管理层与股东的代理成本。
其次,公司控制权争夺假说在中国并不适用,因为中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这些公司对管理者进行评价的指标并不是股票价格,而且出于价值低估发生的控制权转移活动很少,所以管理者为此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较弱。
第三,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普遍,管理者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很小,因此缺乏动机通过自愿信息披露来实现股票交易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最后,LaPortaetal.(1998)发现,一国法律渊源对其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具有重要影响,表现为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强于大陆法系的国家。相对美国而言,中国属于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大陆法系,且股票市场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对投资者的保护非常薄弱。目前法院受理的投资者针对信息披露进行诉讼的案件还非常少,其中投资者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美国公司的管理者在对信息披露进行决策时要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而中国管理者信息披露的诉讼风险就会小很多。这必将导致中国管理者面临较低的诉讼成本,降低了其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
王雄元(2005)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问题的重要手段,对间接信息租金的追逐是经营者自愿披露信息的核心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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