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保证[3]。各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逐步健全和完善教学督导制度,不断规范对教学督导队伍的制度管理。
健全管理体制。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相对独立的教学督导机构,专门负责教学监督指导、评估以及咨询工作,由校长或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聘任教学督导员,提升教学督导工作的地位,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权威性。
严格聘任制度。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状况、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校区分布等,制订《教学督导队伍选聘条件》等条例,明确规定教学督导员的选聘条件、人数设定、程序规定等。
制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高校应结合国家政策法规和自身实际,制订《教学督导条例》、《教学督导人员行为准则》、《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督导工作章程》等,明确规定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要求,确保教学督导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健全督导工作反馈制度。高校教学督导员立足于教学第一线,通过随堂听课、巡视调研等多种形式,能获得大量的与学校教学相关的方方面面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这些信息能否第一时间、畅通地反馈到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影响到相关决策的制定和调整,影响到对教学工作的调控。因此,应对教学督导员信息反馈的时间、内容、形式等制定明确的制度,保障教学督导员信息反馈的及时和畅通,保障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明确工作例会制度。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各种形式的例会制度,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为教学督导团队成员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统一认识、研讨规律、提供咨询提供重要的组织形式。
完善定期报告制度。学校教学督导管理部门应明确做出规定,要求教学督导组定期将收集到的各种督导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以调研报告、督导简报的形式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改革和管理规范起到“吹哨人”和“咨询人”的作用。山东大学自2019年以来,教学督导组每月定期出版一份督导简报,至今已出版20多期,共向学校反映各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200多条,提出的改革建议160多条,在完善学校教学工作、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格考评和奖惩制度。高校应制定严格规范的教学督导员工作考评办法,对教学督导员的督导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和评价。考核时,不仅要考核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同时也要考核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劣。对于业务突出、成绩显著的督导员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以进一步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业绩不佳、能力不足的督导员要及时解聘,以免影响督导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