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和养老机构相关法律、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我国现行机构养老领域主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后文附表),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预见义务
风险预见是风险规避、排除或防范的前提。没有预见风险,就谈不上风险的规避、排除或防范,难以避免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第五条规定了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自身安全风险的预见或评估义务。该条规定了风险预见或评估的方法、内容、频次等要求,即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能力状况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除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进行外,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应保存评估记录。2013年制定并于2020年修订的民政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虽然该规章直接规定的是老年人的能力评估,不是风险评估,但能力评估是风险评估的基础,老年人自身的风险源于其失能状况。
老年人自身存在的风险对养老机构的人力资源、环境和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等的安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些要求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机构养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法律或技术性规范中皆有体现。这些要求虽不是对机构风险预见义务的直接规定,但对机构对照这些规范要求查找和预见风险提出了要求。
(二)风险规避和排除义务
风险规避就是不从事带有风险的行为。风险排除就是消除已经存在的风险。风险规避或排除是从根本上避免老年人伤害事故的措施。一般而言,养老机构无法规避或排除老年人自身存在的风险,但对因违背法律、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而引发的风险,机构有义务予以规避或排除。应规避或排除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登记收住老年人;(2)收住精神病和甲、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重大伤害或伤害危险的老年人;(3)从事须经许可或备案而未经许可或备案服务项目;(4)使用须具有但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执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合格人员;(5)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物品;(6)制定和执行违反法律、技术性规范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服务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7)制定和执行与老年人自理能力程度不相符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计划。
(三)风险防范义务
对未能或无法规避或排除的风险,养老机构有义务降低风险向损害事故转化的可能性,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风险防范义务的核心要义就是要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标准、合同以及机构内部具有合规性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规定,保证养老服务及服务管理的安全性,并告知或督促老年人及其送养人落实自身义务。该义务的落实在养老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中所占比重较大,具有日常性或常规性,体现在服务的全面性、规范性、及时性、痕迹性(服务记录的妥善保管)以及设施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老人外出管理、与送养人的沟通、应急预案演练等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