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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概述
 
更新日期:2021-07-21   来源:   浏览次数:48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网络直播与作品的界定1.网络直播简介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文化,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产生的新事物,当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网络直播,是

 
 (一)网络直播与作品的界定
1.网络直播简介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文化,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产生的新事物,当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网络直播,是以直播应用软件为载体和平台,通过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甚至进行直播的形式进行信息交流的一种娱乐方式。
2.网络直播中的哪些内容可以构成作品
作品一般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是:
(1) 属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2) 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3) 必须是作者独创的。
(4) 具有可复制性。
网络直播的内容很多,既有直播们进行歌唱,舞蹈或者杂技、魔术等形式,也有推广产品的广告植入(很多网络主播利用直播间平台经商,向不特定受众推销产品或服务)、唠家常、聊天、讲笑话等内容。其中,只有才艺表演属于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满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定要求,而且只有是主播独创的,并且具有可复制性的内容,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换言之,并非所有的直播内容都能够成作品、享有著作权,只有那些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内容,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类似于与粉丝聊天,推销产品的内容,由于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网络直播是否享有著作权
网络直播是网络主播付出辛勤汗水和劳动创造的文学艺术作品,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完全满足上述“作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网络直播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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