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经验看,一个架构合理、可持续性强的养老保险体系通常包含多个层次,由政府、企业、个人、社会等多方共同承担养老责任。通常来讲,第一层次是由政府发起、强制建立的基本养老金,即公共养老金,面向广大民众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第二层次是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企业补充养老金,面向有固定单位的企业职工,多数国家的企业养老金属于私人养老金范畴;第三层次是由个人自愿建立、自主缴费的个人商业养老金,个人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养老金融产品,积累长期养老金,满足基本保障之上更高水平的养老需求,或基本保障覆盖不到的人群的保障需求,属于私人养老金范畴。除此之外,多层次养老保障的范畴还包括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扶持救助,社会公众的公益慈善力量的资助、捐助等。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内涵。从狭义来讲,商业养老保险一般是指养老年金保险, 即以养老为目的的采取年金化领取方式的商业保险。从广义来看, 保险机构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是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即国办发59号文要求积极发展的“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二是具备养老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 ); 三是与老年人风险保障相关的保险产品, 如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 四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养老资金管理业务; 五是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
(二) 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国办发 59 号文对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和应该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到 2020 年, 商业养老保险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 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目前,第三支柱的发展处于刚起步阶段,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尚未有效激发。第三支柱在完善我国养老金体系架构、提高国民养老金待遇水平、鼓励国民形成养老储备意识和长期养老规划能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还亟待加强。
(三)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替代率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重要指标。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测定,如果个人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可基本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低于70%,则生活水平会显著下降。发达国家养老金整体替代率水平约为75%,其中,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约为40%,二、三层次养老保险合计提供的替代率水平在30~4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