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首先,审计署令第11号中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内部审计人员、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等进行指导和监督,从而进一步明确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
其次,国家审计机关有责任支持审计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一方面,对于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中的有关问题,国家审计机关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审查和调查;另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所获得的信息等进行评价,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高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公开宣传,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较低的单位要督促整改,必要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成果运用之间的关系
审计署令第11号中第四章,以一整章的内容专门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进行规定,并从单位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对内部审计结果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于发现的内部审计问题,应当配合其它内部监督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移送处理。
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应有效利用。一般而言,在内部审计成果被使用之前,审计机关需要先对内部审计单位的整体情况进行审评。衡量内部审计成果是否越值得国家审计利用,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内部审计报告的层级、内部审计的质量状况、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等等,其中内部审计报告的层级、内部审计的质量状况与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成正比关系,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与之成反比的关系,除此之外,内部审计提供的帮助越是置于国家审计的监督之下,内部审计成果就越值得国家审计利用。具体来讲,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对于国家审计在优化审计流程、避免重复审核、减少审计成本、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等方面都发挥着正向的作用。